词条 | 东北大学校友总会 |
释义 | 总会概况1993年8月东北大学校友总会成为首批,也是迄今为止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仅有的24所大学校友会之一。 经过十年的发展,东北大学在海内外已经有地区性校友会近70 个,其中包括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新西兰、越南、台湾和港澳地区等9个国家和地区的校友会。2001年和2004年,东北大学北京校友会先后两次被北京市评为省级先进社团。2003年锦州校友会也被锦州市政府评为先进社团。 机构组织名誉会长: 阎明复 中华慈善总会荣誉会长 陈光毅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主任 李树文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 刘振华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 顾 问: 赫冀成 东北大学原校长 杨佩祯 东北大学原副校长 王宛山 东北大学原副校长 会 长: 丁烈云 东北大学校长 副会长: 熊晓梅 东北大学党委副书记 杨 明 东北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张国臣 东北大学校长助理 秘书长: 李 鹤 东北大学校友总会办公室主任 副秘书长: 徐 峰 东北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 王 辉 东北大学学生工作处处长 刘宏林 东北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于福晓 东北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 张 皓 东北大学学生指导服务中心主任 王晓英 东北大学校友总会办公室副主任 总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东北大学校友总会”,英文译名为“THE ALUMNI GENERAL ASSOCIATION OF THE NORTHEASTERN UNIVERSITY”, 英文缩写为 “AGANEU” ( 以下称“本会” )。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东北大学各地区校友会及校友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国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积极联谊和团结海内外东北大学校友,发扬东北大学的爱国主义光荣传统和“献身、求实、团结、创新”的优良校风,增进友谊,促进交流,扩大东北大学在海内外的影响,为促进东北大学的发展和校友所在地区的经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挂靠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东北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信息交流。宣传母校的发展变化和校友业绩,交流人才和科技需求信息。 (二) 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学校与校友及校友所在企业、地区开展科研和人才培养合作,反映校友及用人单位对学校办学的意见和建议。 (三) 推广科技成果。通过各地校友会和校友个人推广东北大学的先进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校友所在单位和地区的经济建设服务。 (四) 促进祖国统一。加强与海外校友的联系,通过开展学术交流,增进了解和友谊,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做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含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即各地区或单位的东北大学校友会,个人会员即东北大学校友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东北大学、原东北工学院、原沈阳黄金学院学习和工作过的 各类学生、教职员工、兼职(客座、名誉)教授; (二) 由东北大学校友组成的各地区校友会; (三) 拥护本会的章程; (四) 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办公室代表理事会发出正式入会通知。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 关心母校的发展,积极为母校做贡献; (四) 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 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并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款; (三) 学校行政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的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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