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佃仆制 |
释义 | 具有严格隶属关系的租佃制度,明清时期流行于安徽、江苏、浙江、湖南、湖北、河南、广东、福建等省的某些地区,安徽的徽州地区尤为盛行。佃仆有时被称作地仆、庄仆、庄人、住佃、庄佃、火(伙)佃、佃民、伴当、佃童等,另外还有祁门的庄户,黔县、休宁的小户、小姓,歙县的底下人,绩溪的祝活,以及查湾的郎户和小户之称,都是性质相同的名称。郎户亦称拳头庄,小户又以承担的劳役而赋予不同的名称,诸如守坟庄、包袱庄、抬棺木庄、龙灯庄、吹打庄、道士庄、火把庄、挑担庄、抬轿庄、粮仓庄、守夜庄、守木庄、修房庄、搭戏台庄等,庄是庄仆的省称。 佃仆的来源有多种形式,或由家内奴仆释放而来,或因佃种地主或祠堂的土地而来,或因无处栖身而被迫居住地主庄屋以致沦为佃仆,或因先人葬于地主山场而沦为佃仆,或因入赘、婚配佃仆的妻女而沦为佃仆,或因生活所迫卖身为佃仆。佃仆的生活环境恶劣,受地主的田租、山租、高利贷和额外农产物勒索等剥削,还必须为地主的冠婚丧葬及日常生活提供摇役。佃仆与地主之间存在着主仆名分,没有迁徙的自由,婚配受到干涉,没有科举入仕资格,甚至言谈、服饰等日常生活小节亦受到束缚与干涉。在法律地位上佃仆同于奴仆,日常生活中同样遭到歧视。但是佃仆与奴仆存在性质上的区别。地主对奴仆的人身控制是无限制的,对佃仆则有限制,驱使佃仆是有条件的;佃仆是主人的"人",而不是象奴仆实为主人之"物";奴仆以口为单位计算,佃仆则有家庭,有一定私有财产,以户来计算。佃仆是由于种主田、住主屋、葬主山而以契约或宗规家法的形式确定与主人的关系,并归属于整个宗族的家奴,社会地位介于奴仆与佃户之间,这种以大量佃仆存在为基础的佃仆制,产生于东晋、南朝、隋、唐的部曲、佃客制的基础之上。它在徽州特别盛行,可以归结为徽州乡绅势力特别强、奴隶制残余一直遗存等原因。但是,到清朝中后期,由于佃仆的绝对数量逐渐减少,谣役地租开始向货币地租转变,还有佃仆、奴仆起义频繁发生等原因,佃仆制日渐衰落,最终走向消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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