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 |
释义 | 由毕节地区行政公署与2009年9月16日为应对毕节地区地震突发灾害而编制的地震应急预案,该预案下发毕节市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其中详细规定了在面对突发地震时,毕节地区的各部门的应对措施。 1 总 则 l.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我区防震减灾工作,确保地震应急能协调、有序和高效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l.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毕节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毕节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l.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毕节地区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 属地为主,就地处置。在毕节地区行政区域内,地震临震预报发布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行署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实施地震应急,及时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地震应急工作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分部门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的主体,地、县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业务范围和预案相应的规范要求,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协同行动、形成合力,采取紧急措施扎实做好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 —— 救人为先,突出重点。地震发生后,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应迅速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当地驻军、武警和消防部队及志愿者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受灾人员优先抢救,并结合灾情再行部署其他救援工作。 —— 广泛参与,科学决策。地震应急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发挥驻毕人民解放军和武警、消防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同时要切实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1.5 地震灾害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区上年生产总值1%的大于6.5级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也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6.0~6.5级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也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5.0~6.0级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也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4.7~5.0级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也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地震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行署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构成: 指 挥 长:行署专员 副指挥长: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地委委员、地委政法委书记,地委委员、地委宣传部部长,行署相关副专员,毕节军分区司令员。 成 员:行署秘书长,武警毕节支队、毕节消防支队、地区科技、公安、发改、财政、民政、建设、城管、监察、供电、经贸、国土、交通、水利、公路管理、移民、煤炭管理、扶贫、农业、林业、畜牧、卫生(红十字会)、广播电视、教育、文化、房产、安监、商务、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粮食、统计、环保、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乡镇企业、旅游、供销、行署新闻办、地区信息中心、毕节日报社、地区电视台、行署应急办、行署法制办、地区铁路(机场)办、气象、防震减灾办、外事侨务办、台湾工作办、行署办信息科、中国石油毕节分公司、毕节无线电管理分局、地区邮政局、中国移动毕节分公司、中国联通毕节分公司、中国电信毕节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中国人寿毕节分公司、人保财险毕节分公司、太平洋寿险毕节中心支公司、太平洋产险毕节中心支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行署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省政府确定的地震危险区以及地震短临预测预报结论,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周密部署和组织实施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抢险救援、卫生防疫、应急物资管理和保障、通讯保障、交通运输、治安保卫、灾民转移安置、次生灾害预防、宣传动员和震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听取和审定地震部门提出的地震预测预报意见及对策建议,根据地震发展趋势,必要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及时通知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驻毕部队和武警及消防支队,认真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3、组织召开全区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区防震减灾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地震预报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防震减灾及地震应急工作落实情况; 4、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安排部署群众外宿避震的时间和范围。 2.2 应急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行署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办公室,即:震灾预防办公室、抗震救灾办公室、恢复重建办公室,负责处理相关日常事务。震灾预防办公室设在地区科技局(地区防震减灾办),由地区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审定有关部门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或地震应急实施方案,同时抓好督促、检查和落实,负责抓好与省地震局及周边省区地震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系,建立健全地震监测网络,认真做好震情预测预报,研判分析区内地震发展趋势,跟踪分析震情动态,向地委、行署提出对策建议;抗震救灾办公室设在地区民政局,由地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器材、生活急需用品的组织储备、管理、供应调拨、发放和接收外援等相关工作,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和物资,监督指导灾区做好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发放工作,抓好灾区转移安抚工作,做好善后处理,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恢复重建办公室设在地区建设局,由地区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抓好灾后重建规划、计划及各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 2.3 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和各专业工作组主要职责 区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在地委、行署的统一领导下,行署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地区科技局(地区防震减灾办),下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和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防疫组、应急物资和资金管理组、通讯保障组、交通运输保障组、震情监视组、治安保卫组、物资供应组、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灾民转移安置组、宣传报道组、次生灾害预防组、后勤生活保障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组、生产自救组、接收援助组、涉外工作组等专业工作组。各专业工作组按照本预案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到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实施好各项抗震救灾工作。 2.3.1 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分析、研判地震趋势,研究制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方案及对策措施; 2、部署、组织地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对受灾地区进行抢险救灾,实施好各项抗震救灾工作; 3、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震区政府(管委会)抗震救灾工作落实情况,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给予紧急援助; 4、负责做好震区党和国家机关、重点单位财产、文物及其它重要设施保卫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定民心,维护秩序,确保震区社会稳定。 2.3.2 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地区科技局(地区防震减灾办)。办公室主任由行署秘书长担任,地区科技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地区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同志作为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视抗震救灾需要,现场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信息汇总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日常工作,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报经地委、行署批准后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负责保持与震区县、市(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和行署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密切联系; 2、负责传达、贯彻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地委、行署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和部署,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工作方案和措施建议; 3、负责协调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和调运; 4、组织协调各专业工作组的工作,沟通上下各方面的联系,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5、迅速传达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工作指令,督促落实相关应急工作; 6、研究制定新闻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按照地委、行署审核批准意见,适时向社会发布震情和灾情,编写和印发抗震救灾工作简报; 7、负责处理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日常事务,起草指挥部文件,承担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3 抢险救援组 组 长:行署分管副专员 副组长:行署联系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毕节军分区参谋长、地区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武警毕节支队支队长、毕节消防支队支队长 成 员:毕节军分区、武警毕节支队、毕节消防支队、地区公安局等单位分管领导,地区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主要领导及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调派部队和民兵迅速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及时抢救被压、埋人员和国家重要财物、文物; 3、运送救灾人员和急救物资; 4、抓好各项工程抢险,配合有关部门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5、负责火灾、滑坡等次生灾害的预防、扑救和饮用水的保障。 2.3.4 医疗卫生防疫组 组 长:行署分管副专员 副组长:行署联系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 成 员:地区卫生(红十字会)、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畜牧、质监等部门主要领导及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及时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站和防疫站; 2、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 3、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 4、做好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备,一旦灾情发生,迅速调集并运送灾区。 2.3.5 应急物资和资金管理组 组 长:行署分管副专员 副组长:行署联系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 成 员:地区发改、财政、监察、民政、审计、卫生、中国人民银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等部门主要领导及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做好应急物资筹集、储备工作,统一管理抗震救灾物资和资金; 2、经行署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和监督灾区做好救灾物资和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3、及时做好救灾信贷工作; 4、负责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并经地委、行署批准后,向省人民政府和中央申报救灾经费及请求援助计划; 5、根据震情和灾情及国家有关规定,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6、认真做好国内外及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登记、统计、保管及安排使用工作。 2.3.6 通讯保障组 组 长:行署分管副专员 副组长:行署联系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 成 员:毕节无线电管理分局、地区邮政局、中国移动毕节分公司、中国联通毕节分公司、中国电信毕节分公司等部门主要领导及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做好有关通讯物资的储备,一旦灾情发生,及时组织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讯畅通; 2、布设临时通讯网; 3、必要时,经批准后,调用其他部门的通信工具。 2.3.7 交通运输保障组 组 长:行署分管副专员 副组长:行署联系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 成 员:地区交通、公路管理、铁路(机场)办、交警支队等部门主要领导及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尽快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铁路及有关交通运输设施,确保灾区主要干线道路畅通; 2、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伤员的运输及灾民的疏散; 3、确保通往灾区的道路交通秩序正常。 2.3.8 震情监视组 组 长:地区防震减灾办主任 副组长:地区地震台台长 成 员:震区县、市(区)科技局(地震部门)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判定地震类型,加强与省地震局和毗邻地区地震部门的信息联系,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动态,做好预测预报强余震工作,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及时编发震情简报。 2.3.9 治安保卫组 组 长:地委委员、地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地区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成 员:武警毕节支队支队长、地区消防支队支队长、地区司法局局长、地区交警支队支队长、地区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及震区县、市(区)党委政法委书记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震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抓好震区火灾预防和扑救; 3、负责做好灾区国家机关、机要、金融、救灾物资和监狱等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2.3.10 物资供应组 组 长:行署分管副专员 副组长:行署联系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 成 员:地区发改、经贸、商务、民政、粮食、供销、中国石油贵州毕节销售分公司等部门主要领导及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切实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器材、生活急需用品的储备、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以及外援物资的接收、转运和分发工作。 2.3.11 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 组 长:行署分管副专员 副组长:行署联系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 成 员:地区建设、城管、水利、交通、公路管理、供电、广播电视、中国电信毕节分公司、中国移动毕节分公司、中国联通毕节分公司等部门主要领导及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组织力量抢修震区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 2、排查和消除基础设施隐患,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2.3.12 灾民转移安置组 组 长:行署分管副专员 副组长:行署联系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 成 员:地区民政、财政、扶贫、国土、移民等部门主要领导及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监督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的发放工作; 2、及时调拨和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3、抓好灾民转移和安抚工作,做好死难者善后处理工作。 2.3.13 宣传报道组 组 长:地委委员、地委宣传部部长 副组长:地委副秘书长、地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成 员:行署新闻办、地区公安、广播电视、信息中心、外事侨务办、台湾工作办、气象、防震减灾办、毕节日报社、地区电视台、行署办信息科、中央和省驻毕新闻单位主要领导及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宣传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消除有关谣言; 2、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信息,回答国内外对有关震情、灾情的询问; 3、负责震情、灾情的录像、摄影等工作; 4、做好震区天气预报工作并及时报道; 2.3.14 次生灾害预防组 组 长:行署分管副专员 副组长:行署联系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 成 员:地区公安、安监、交通、公路管理、水利、国土、民政、建设、教育、煤管、乡镇企业、环保、经贸、商务、供电、中国石油毕节分公司、中国电信毕节分公司、中国移动毕节分公司、中国联通毕节分公司等部门主要领导及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2.3.15 后勤生活保障组 组 长:行署分管副专员 副组长:行署联系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 成 员:地区财政部门主要领导及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后勤保障相关经费,及时安排解决各级各部门到震区抗震救灾人员的食宿和后勤等相关问题; 2、确保餐饮、住宿部24小时有人值班,保障后勤生活需要。 3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地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要加强与省地震局和毗邻地区地震部门的信息沟通联系,切实做好地震监测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和报送,对地震宏观异常进行观测并迅速上报,对全区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检测和存储,并进行常规分析处理和震情跟踪。 3.2 预警预防行动 当辖区发生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各种宏微观异常情况时,地区科技局、地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要迅速上报省地震局并组织专家考察研究和论证,同时提出相应的地震趋势意见和对策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行署和省地震局。 国务院或省政府发布可能对我区造成影响的地震预报后,我区立即进入临震应急期。所采取的应急防御措施为:地震部门应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以便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3.3 预警支持系统 地区地震台负责辖区内地震前兆信息、震情信息和灾情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构建和完善公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公用软硬件平台,并在省地震局监测预报中心的支持下,有效做好地震趋势分析和地震速报工作。 3.4 预警级别与发布 依据地震紧迫程度分为3个级别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即“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和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即对3个月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即对10日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严重程度分为4个级别预警。即:Ⅳ级(蓝色)预警为4.7级至5.4级地震,Ⅲ级(黄色)预警为5.5级至6.4级地震,Ⅱ级(橙色)预警为6.5级至6.9级地震,Ⅰ级(红色)预警为7.0级及其以上地震。 预报预警发布: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省内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行署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省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4 地震应急行动 4.1 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按照国家和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行署及震区各级政府全力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按照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在中国地震局及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行署及震区各级政府全力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在省地震局及省直相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下,由行署领导实施灾区地震应急工作,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乡(镇)政府全力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行署的领导和指挥下,在省地震局、地区防震减灾办(地区地震台)及地直相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下,由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上级政府支援,或地震灾害发生在贫困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确定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决定;Ⅲ级响应,由行署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 4.2 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 震情速报 区内及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地区地震台应在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并迅速报告行署和省地震局。 4.2.2 地震部门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为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各级地震部门应迅速派人收集地震灾情,按规定及时上报地区科技局和地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及当地政府。地区科技局、地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应迅速组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调查、收集和核实灾情,及时上报行署和省地震局。震区各级地震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 4.2.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政府应及时调查了解灾情,迅速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地区科技局和地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较大、重大和特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地区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扶贫、农业、畜牧、林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国土、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专门人员深入灾区,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将灾情报送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汇总后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并抄送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地震局。 地区民政、科技、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负责汇总灾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大、重大、较大地震信息后,必须在2小时内将实情报送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的华侨、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要迅速核实并上报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地区外事侨务办和台湾工作办等相关部门通报,地区外事侨务办和台湾工作办接报后,要迅速报告省外事办和省台办。 4.2.4 震情灾情公告 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行署新闻办、地区地震局要按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公告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等情况,并根据逐步掌握的情况,适时公告灾情和震情并组织好后续公告。 4.3 通信保畅 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通信方式为:运用应急平台系统、公共网络、通信卫星、移动应急通信车等手段,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通讯部门应及时开通应急通信网络,保证震情、灾情信息和应急指挥命令畅通。同时,通讯部门还要迅速了解掌握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专门人员及时赶赴灾区进行维护和抢修,确保通讯系统畅通无阻。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通讯部门应迅速组建地震现场工作队并携带应急通信设备赶赴灾区现场,保持灾区现场与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联络;消防支队应及时调派通信指挥消防车和卫星通信电话赶赴灾害现场,保证灾害现场与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联络畅通。 4.4 指挥与协调 4.4.1 Ⅰ级响应 我区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或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行署根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迅速主动地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先期处置工作应按照省、地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特别重大地震发生后: (一)震区各级政府应急行动 1、震区各级政府应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 2、及时了解震情和灾情,特别要调查掌握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并及时报行署和地直有关部门,同时通报驻毕部队请求支援。 (二)行署应急行动 1、地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并迅速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的震情、灾情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迅速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3、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同时请求驻毕部队支援; 4、行署主要领导及时率领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灾区,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5、地直有关部门、驻毕部队务必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6、以行署名义向震区发慰问电,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行署举行震情、灾情新闻发布会,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援助,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4.4.2 Ⅱ级响应 我区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或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行署根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迅速主动地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先期处置工作应按照省、地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重大地震发生后: (一)震区各级政府应急行动 1、震区各级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 2、及时了解震情、灾情,特别要调查掌握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并及时报行署和地直有关部门,同时通报驻毕部队请求支援。 (二)行署应急行动 1、地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并迅速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的震情、灾情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组织地直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并请求驻毕部队支援; 3、迅速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4、以行署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5、行署主要领导率领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赶赴震区,领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6、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行署委托有关部门举行震情、灾情新闻发布会,呼吁社会各界援助,同时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4.4.3 Ⅲ级响应 我区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行署负责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导协调省级地震应急工作。 较大地震发生后: (一)震区各级政府应急行动:立即启动当地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制定应急工作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行署和地直有关部门。 (二)行署应急行动:行署根据震情、灾情,及时采取相应对策,迅速组织抗震救灾,主要工作程序是: 1、行署立即启动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和应急预案,迅速召开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有关部门震情、灾情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同时将有关情况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 3、行署主要领导立即率领地震、民政、建设、国土、扶贫、水利、教育、供电、交通、公安、卫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到灾区调查灾情,组织领导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4.4 Ⅳ级响应 我区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应在省人民政府和行署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地区科技局、地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指导协调震区地震应急工作。 一般地震发生后: (一)震区各级政府应急行动:立即启动当地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制定应急工作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行署和地直有关部门,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 (二)行署应急行动:行署根据震情、灾情,及时采取相应对策,立即组织实施抗震救灾,主要工作程序是: 1、行署迅速进入紧急应急状态,立即召开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有关部门震情、灾情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 3、行署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立即率领地震、民政、建设、国土、水利、教育、交通、供电、卫生、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到灾区调查灾情,组织领导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4.5 区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地直各部门的应急行动 (一)地震部门应急行动 地、县、市(区)地震部门要立即进人紧急应震状态,按照地震应急工作程序,快速作出如下反应: 1、地区地震台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30分钟内报告行署,并通知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时提出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的建议; 2、两小时内,组织地震现场工作组携带地震监测设备,赶赴地震灾区,开展震情监视、宏观考察及震灾调查、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工作; 3、迅速收集灾区人员伤亡和震灾损失初步情况,确定宏观震中并及时报告行署和地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省地震局; 4、三天内向行署报告地震类型和地震活动趋势判定意见,做好后续震情监视预报工作。 (二)地直各部门应急行动 1、地直各部门要立即行动,按照本预案规定职责和职能分工,结合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做好组织实施准备工作; 2、服从地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组织专门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对口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5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和民政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各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应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救援设备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救援行动进展和新发现的情况及需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安排转移和撤离。 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毕节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毕节支队应及时组织救援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迅速开展工程抢险。 地区公安部门应迅速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地区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做好防疫工作。 地区安监部门应迅速组织协调矿山救护队伍赶赴灾区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地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应及时协调组织我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区外搜救队伍的救援行动。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由具有现场应急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点或医院。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应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要及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 应急人员和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应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初步危险评估;注重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认真监视余震、火灾、水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和群众发出警告,切实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应急人员和群众安全。 地区民政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地政府应精心研制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和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和避难场所,制定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4.8 次生灾害防御? 地区公安部门要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及时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地区水利、经贸、建设、交通、铁路机场建设办公室等单位,应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地区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及隐患排查。? 地区国土部门应会同地直建设、交通、气象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控。 地区水利部门应对灾区地震造成的堰塞湖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地区卫生部门应协调组织做好灾区传染病、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现场评估、预防及处置工作。 地区发改、质监、安监、经贸等部门应督导和协调灾区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 4.9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地区地震台应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协调相关监测力量,增强震区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地区气象部门应切实做好地震现场天气监测,及时发布天气预报。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我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地震灾区各级政府应广泛发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积极动员非灾区力量,对灾区提供援助;邻近灾区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灾情,主动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行署视情况请求省政府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其他市、州(地)提供援助,并在全区组织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 4.11 地震宣传报道 地震宣传报道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对震情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1、4.0级以下地震一般不作报道,4.0-4.7级地震视震情和灾情作简要报道; 2、4.7-5.4级地震视震情和灾情适时宣传报道; 3、5.4级以上地震,各新闻单位积极做好宣传报道; 4、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时,应将相关报道稿件报送行署和现场指挥部宣传报道组及地震部门审核把关后,方可报道。 4.12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为: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启动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的机关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要按照国家和各地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妥善处理。 5.2 社会救助 地区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接受并切实安排好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各保险公司应迅速依法做好震后保险理赔工作。 5.4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与恢复重建 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做好灾害损失评估与恢复重建工作。 5.4.1 地震发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灾害损失评估。其中:区内发生4.7级以上地震的灾害损失评估由地区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组与省地震局完成。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确定地震灾区恢复和建设规模。 5.4.2 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认真做好恢复重建工作。地区建设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抓好地震恢复重建的规划实施工作。 5.4.3 区内发生4.7级以下地震,由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5.4.4 区内发生4.7-5.4级地震,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由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灾区震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建设经费报国家和省请求补助和自筹解决。 5.4.5 区内发生5.5-6.4级地震,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在省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和支持下,行署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恢复建设经费报国家和省请求补助和自筹解决。 5.4.6 区内发生6.5级以上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行署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指示和要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行署和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积极做好有关工作。恢复建设经费报国家和省请求补助和自筹解决。 5.5 调查和总结 由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组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和核实,认真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及时将调查总结情况上报。 6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6.1 有感地震应急 当区内主要城市和大中型水库、电站、矿山等重要设施及其附近地区发生诱发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地区国土、水利、煤管、乡企、建设、安监、移民、防震减灾办等部门应及时迅速收集震情与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及时报告行署,同时相关部门务必迅速派出专业队伍开展现场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对城市、水库、电站、矿山等进行实时监测,制定其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视其情况及时向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人口迁移建议,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行署督导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切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同时配合省直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当区内小城镇、乡(镇)和小型水库、电站、矿山等设施发生诱发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应在行署的领导下,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地直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应急抢险及社会稳定工作,组织实施好防控措施,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行署并抄送地区防震减灾办和地直有关部门;行署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直相关部门。 6.2 平息地震谣言 当区内主要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行署视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同时,行署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督促指导谣言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宣传疏导工作,积极配合省地震局派出的专家组做好相关工作。 当区内小城镇和乡(镇)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行署督导谣言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6.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地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进行应急戒备,并组织落实好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行署。 6.4 应对邻区震灾 邻省、市、州(地)发生地震,对我区境内社会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时,行署将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并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认真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领导保障 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应急工作责任,落实应急工作任务,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措施,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制定行之有效的应急工作方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坚决服从行署和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抓好抗震救灾工作。 7.2 通讯与电力保障 各级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应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通讯部门要切实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制定好通信条件保障计划,并按计划做好通讯备用设备的储备工作。 地区经贸、发改部门应会同地区供电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电力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切实做好相关物质储备,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7.3 技术与装备保障 地震应急专家队伍是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应服从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做好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和房屋安全鉴定等工作。 地震部门要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和监测台网的建设和完善,有效提高地震现场监测预报能力;各级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和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毕节消防支队、地区科技部门(地区防震减灾办)应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同时要建立我区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所拥有的救援设备的数量、性能、存放位置以及应急救援队伍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7.4 队伍与社会动员保障 行署逐步建立和完善应对地震灾害社会动员机制。 7.5 交通与城市基础设施保障 地区交通、公路管理、铁路机场办等有关单位应组织、协调对被毁坏的公路、铁路和有关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同时要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地区建设、城管等部门要组织协调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7.6 医疗卫生保障 地区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灾区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评估结果,制定卫生应急物资需求计划和使用方案,超前储备好相关物资,并认真及时地做好应急调用工作,同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地区发改部门要统筹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安排和调用; 其他单位要配合卫生、医药等部门,及时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7.7 经费与物资保障 地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和拨付地级应急保障资金; 地区民政部门要负责做好救灾救济款物的储备、调配和发放,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地区发改部门要统筹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灾区所需物资的储备、调配和供应; 地区粮食部门要负责组织储备、调运粮食,有效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地区商务、供销部门要组织储备灾区生活必需品,保证市场供应。 7.8 社会治安保障 武警毕节支队要加强对党政机关、重要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地区公安、武警毕节支队要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镇,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应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7.10 呼吁与接受援助 地区外事侨务办、民政、商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呼吁外界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地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外界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接收工作; 地区防震减灾办、外事侨务办负责接受和安排外界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地区红十字会向外界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并接受外界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7.11 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由地区外事侨务办、防震减灾办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地区外事侨务办、行署新闻办和地区台办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对申请来毕的外国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由地区外事侨务办根据邀请外国人来华的相关规定特事特办,地区公安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地区商务等有关部门对其救灾物资的入境手续可作特殊处理;地区防震减灾办牵头会同地区外事侨务办组织接待中心,协调做好来毕外国救援队的救援行动工作。同时,对外来申请人员持有关合法证件到现场指挥部报到后,由现场指挥部统筹安排,指定活动方式和工作范围。 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应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援人员到震区现场从事考察救援活动,并视其情况决定外国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在本地区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如遇处于灾区的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人员,要在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的统筹安排下,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毕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毕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7.12 应急预案系列完备 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是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的关键。《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由行署批准发布;地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行署应急办和地区防震减灾办备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制定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行署应急办和地区科技局(地区防震减灾办)备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行署应急办和地区科技局(地区防震减灾办)备案。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大中型企业、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医院、学校、监狱等单位和大型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订,并报行署应急办和地区科技局(地区防震减灾办)备案。 行署应急办、地区科技部门(地区防震减灾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开展检查和监督,有关情况要及时报行署。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充实,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地区科技局(地区防震减灾办)负责。 7.13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及科技、地震、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对公众特别要对中小学生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广泛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要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努力提高广大群众的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地震和民政部门要共同做好有关震情和灾情速报及灾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演习:毕节军分区要统一协调好武警、消防、公安、建设、科技、教育、民政、交通、电力、水利、卫生、通讯等部门,切实做好有关抢险救灾人员的组织和训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类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7.14 监督检查 在行署的统一领导下,行署应急办、地区监察、科技(防震减灾办)等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定期不定期地对《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8 附 则 8.1 纪律与责任 8.1.1 纪律 一切进入震区的救灾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仪器、装备、物资、车辆等,必须先到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地震现场。 地震应急车辆实行统一调配,下列部门车辆在接到指挥部地震信息后迅速到指挥部报到并由指挥部调配使用。即:地震现场震情监视车,武警支队、交警支队、交通部门道路清障车,电信部门通讯车,地区医院救护车,行署办后勤生活车,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抢险车,石油公司(站)油料供应车,血站血液供应车,民政、建设、公安等部门车辆。 震情、灾情由现场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进入震区的各专业工作组和各单位,在地震现场工作结束时,应向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报告,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地震现场。 8.1.2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工作责任,抓好应急措施的落实。工作中,如发现推诿、扯皮、办事拖沓、工作渎职等行为,将严格追究相关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8.2 有关名词术语说明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地震引起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性灾害。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性破坏损失,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有感地震: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地区科技局(地区防震减灾办)会同地直有关部门制定,经贵州省地震局审定,报地区行署批准后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地区科技局(地区防震减灾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地区行署原印发的《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毕署通〔2008〕5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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