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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垫江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释义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垫江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09〕57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教委制定的《垫江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十二届县委第73次常委会议、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垫江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县人事局 县财政局 县教委

(二○○九年六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9〕114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47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我县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承担九年义务教育责任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中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留任的人员除外)。

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和完全中学学校中从事义务教育的正式工作人员也纳入实施范围。

(二)执行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原则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人事局、财政局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我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县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县教委核定具体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津贴,标准分别由县人事局、财政局、教委确定。岗位津贴按照岗位层次分别确定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我县农村教师津贴标准分两类:一类学校57所,每人每月25元;二类学校19所,每人每月50元。农村学校教师津贴的执行范围是上述学校中执行绩效工资的所有工作人员(具体分类标准见附件2)。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县教委在县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学校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综合考虑人员构成、事业发展、岗位设置等因素,核定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在县教委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内部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班主任津贴由学校分学期组织考核实施,学校班主任津贴总量按所在学校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40%提取。根据班主任绩效考核结果,按考核分值与所在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步发放(所在学校班主任津贴=所在学校班主任津贴总量/所在学校班主任人员考核总分数×个人考核得分)。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县教委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考核,并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教委批准,并在本校公布。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县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县教委按照规范办法对校长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按有关规定执行我县统一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县教委在县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所在学校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9倍提取,分类别考核并根据考核分值与所在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步发放 (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同类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同类学校校长考核总分数×个人考核得分)。校长不再参加所在学校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与分配。

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四、相关政策

(一)2005年6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除超标准和范围发放之外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县教委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时,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受处分、处罚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发放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同步统筹考虑,待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出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中,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如下:

1、经批准同时聘用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2、在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竞聘前,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竞聘后,从聘任的次月起执行所聘岗位对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

3、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变动后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因调动、聘用、安置等原因,新进入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从新单位起薪当月起按本人执行岗位工资对应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其中,新参加工作且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的人员,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基础性绩效工资。

4、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如在义务教育学校所聘岗位(职务)低于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复员军队干部,如被义务教育学校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按其所聘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

5、从事义务教育的特设岗位教师,按照《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渝教人〔2006〕22号)有关规定,执行本县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

(六)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县人事局、财政局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3)。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1、义务教育学校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按照《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规范区县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通知》(渝委老〔2007〕150号)第三条规定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关于调整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渝纪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的生活补贴标准低于本县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90%的,按本县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的90%执行。

2、按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其生活补贴按全县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的80%执行。

3、既无行政职务,又无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比照副科级职务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无技术等级的退休工人(含普工)比照高级工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退休前有职务(技术等级)的人员,如按其职务(技术等级)发放的生活补贴标准低于无职务(技术等级)退休人员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生活补贴。

4、既聘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行政职务的退休人员,凡在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此次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生活补贴;凡在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一律按退休时执行的工资制确定生活补贴标准(即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制的,均按专业技术职务发放生活补贴,执行职员职务工资制的,均按职员职务发放生活补贴)。

5、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前原按有关规定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人,凡按干部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凡按工人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工人的相应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6、原为国家干部身份,选择了工人退休并按工人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工人的相应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7、1985年工改前国家行政18级及其以上的退休干部,比照副处级职务标准发放生活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执行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制退休的除外)。

8、1985年6月30日工改前国家技术6级及以上的副教授专业技术人员,离休的按照离休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退休的按照退休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国家技术9级以上的中级技术人员,离休的按照离休副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退休的按照退休副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9、1985年工改前原中教1—4级、小教1级,且在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中小学教师,比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1985年工改前原中教5级、小教2、3级,且在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中小学教师,比照讲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10、离休、退休(职)人员按规定以专业技术职务发放生活补贴时,均按本人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放生活补贴。

已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因到达退休年龄、指标限制、岗位设置等原因(受行政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的除外)未被聘用为技师、高级技师的退休技术工人,分别按技师、高级技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1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方案〉》(国发〔1978〕104号)规定退职的人员,其生活补贴按同职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90%计发。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六十年代初期精简退职,后收回原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并计发生活费的精减退职人员,比照同职级退职人员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七)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生活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政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政府性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县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挪用收费收入和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以及其他教育专项资金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基础性绩效工资进入财政统发,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县教委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给学校,由学校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六、组织实施

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人事局、财政局、教委具体组织实施。

县教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具体实施办法,报人事局、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七、工作要求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经过反复研究作出的保障义务教育发展、提高义务教育教师待遇的重大决策,直接涉及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全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实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我县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二)县人事局、财政局、教委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工作指导,共同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县教委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实施工作,认真测算,做好配套方案,正面宣传、解释、引导,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同时,纪检、组织、宣传、编制、监察、审计等部门,也要做好实施中的监督检查、宣传引导、维护稳定等有关工作。

(三)各学校要深入细致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系统的稳定工作,由县教委牵头负责,县人事局、财政局配合。全县事业单位的稳定工作由县维稳办牵头负责,事业单位各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学校要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政策,严禁在国家和市规定的政策外,擅自突破或变通政策。县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督查组,适时督查各学校政策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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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6: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