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第三人休克损害 |
释义 | 如众所周知,所谓第三人休克损害(Schockschaden Dritter),就是指损害事故发生当时或发生后,被害人以外之第三人,因当时目击或因嗣后闻知损害事故发生之事实,受刺激而致心神崩溃或致休克等情形所遭受之损害。[34]这一损害在现实中能否得到赔偿,在各国的判例中呈现出不同的样态。大体而言,受拿破仑法典影响的国家比较倾向于给予损害赔偿,而其他国家都为原告设置了重重障碍。[35]而障碍的设置通常是由法官通过对案件事实中被害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第三人是当时目击还是嗣后闻知等因素的刻意强调或忽视的虚构来实现的。比如,在德国杜宾根地方法院于1967年所做的判决中,法官就通过刻意强调原告与受害人之间仅仅是朋友关系的事实虚构,以她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与受害人之间并无相当因果关系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36]在案件事实与之大体相同的另一个判决中,法兰克福地方法院则通过刻意强调原告所称的受害人为未婚夫的事实虚构,肯定了她的诉讼请求。[37]但是,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1年所做出的判决中,原告与同样在交通事故中丧失的受害人之间虽然是更为亲密的夫妻关系,但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却反而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就在于该案的原告并不在事故的现场,以及其所受到的损害也并未达到损害其身体健康程度的事实被该案的法官所刻意地强调。[38]而原告和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原告是否在事故的现场这些事实之所以被法官如此刻意地强调,乃在于他们试图借此来控制第三人休克损害诉讼的发生,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法政策学考量。比如,就前者的虚构而言,“人存于社会,有其各自之特别关系……有者仅一人或数人,有则人数成群。一人为被害人时,牵引出之第三人,各不相同,加害人对于或有或无,或多或少之第三人及该第三人可能有之休克损害,如需均予赔偿,则任何人行为处立于社会中,即有动弹不得之感觉”。[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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