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 |
释义 | 第二次人口普查1964年人口普查是我国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64年2月11日分布了《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明确指出,这次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制定第三个五年计划(1966-1970年)和长远规划提供依据。全国人口登记计算的标准时间为1964年6月30日24时。普查项目除保留第一次普查的六个项目外,新增了文化程度、本人成分、职业三项,后两项不作汇总。同时,要求对1964年上半年出生、死亡、迁出、迁入进行核对和登记。1964年人口普查数字当时没有公布。到1981年第5期《统计》杂志上,刊载了国家统计局提供的《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的九项主要统计数据》。 普查结果(一)总人口 1964年6月30日24时的全国人口总数为723,070,269人。28个省、市、自治区(按:天津市当时隶属河北省)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为694,581,759人,其中男子356,517,011人,占51.33%;女子338,064,748人,占48.67%。台湾省、港澳同胞和国外华侨等人口为28,488,510人。 各省、市、自治区人口分列如下:(单位:人) 北京市 7,568,495 河北省 45,687,781 内蒙古自治区 12,348,638 山西省 18,015,067 辽宁省 26,946,200 吉林省 15,668,663 黑龙江省 20,118,271 上海市 10,816,458 江苏省 44,504,608 浙江省 28,318,573 安徽省 31,241,657 江西省 21,068,019 福建省 16,757,223 山东省 55,519,038 广东省 42,800,849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845,017 湖南省 37,182,286 湖北省 33,709,344 河南省 50,325,511 四川省 67,956,490 云南省 20,509,525 贵州省 17,140,521 西藏自治区 1,251,225 陕西省 20,766,915 甘肃省 12,630,569 青海省 2,145,60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 270,067 (二) 各民族人口 1964年6月30日,28个省、市、自治区共有汉族人口651,296,368人,占总人口94.22%;各少数民族人口39,883,909人,占5.78%。 人口在百万以上的民族有:蒙古族1,965,766人;回族4,473,147人:藏族2,501,174人;维吾尔族3,996,311人;苗族2,782,088人;彝族3,380,960人;壮族8,386,140人;布依族1,348,055人;朝鲜族1,339,569人;满族2,695,675人。 (三)人口年龄 1964年6月30日全国劳动力年龄人口(指男子16至59岁,女子16一54岁)为341,491,424人,占总人口的49.17%。 不满1岁至14岁的人口为280,671,035人,占总人口的40.4%。其中:7岁至12岁的学龄儿童114,287,925人;6岁以下儿童135,422,127人。61岁以上人口为38,171,010人,占总人口的5.5%。百岁以上人口4,900人(男子2,134人,女子2,766人)。最高年龄为150岁,有1人。 (四)人口文化程度 1964年6月30日,28个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有2,875,401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有9,116,831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有32,346,788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有195,824,459人,13岁以上不识字的人口有233,267,947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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