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地震法制工作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规范地震法制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立法、普法、执法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震法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法制统一、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地震法制工作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加强立法研究和防震减灾法律制度实施后评估,提升法制工作水平。

第二章 立 法

第六条 中国地震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以及较大市地震工作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需要,研究提出防震减灾立法项目建议,按有关要求纳入人大和政府立法计划,推进立法工作。

第七条 立法项目起草应当开展专题研究、立法调研、文本起草、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八条 中国地震局按照《立法法》组织起草防震减灾法律。

局内起草阶段,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室开展立法研究,负责起草法律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

法律文本送审后,政策法规司负责配合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做好法律审议工作。

第九条 中国地震局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组织起草防震减灾行政法规。

局内起草阶段,有关司室负责行政法规的预研究;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室成立起草组,负责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国务院部门意见,形成送审稿后报送局务会议审议。

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后,政策法规司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做好审议工作。

第十条 中国地震局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组织制定防震减灾部门规章。

有关司室开展部门规章制定研究,起草征求意见稿,征求系统内各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部门规章可以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室共同起草。

政策法规司负责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专家论证,形成规章送审稿后报局务会议审议。

部门规章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局长签署中国地震局令发布。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较大市地震工作部门按照《立法法》组织起草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具体工作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较大市地震工作部门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有关规定组织起草防震减灾地方政府规章,具体工作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中国地震局规范性文件由有关司室负责起草,政策法规司负责合法性审查,经局领导批准或者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三章 普 法

第十四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十五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普法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普法规划,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本部门其他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普法规划,确定年度普法工作重点,制定普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将法制知识纳入干部学习、培训和考核的内容,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坚持普法宣传与科普宣传相结合,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创新宣传方式。

第十九条 上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地震工作部门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四章 执 法

第二十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依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内容进行梳理,明确执法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执法资格,依法开展防震减灾执法工作。

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提升执法能力。

第二十三条 地震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合法合理行使处罚裁量权,保证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将依法由本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格式文本等向社会公布,做好便民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实施地震行政许可应当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行统一受理,遵守许可程序和时限,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主动向本级人大汇报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实施情况,配合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和调研活动。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工作,推进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对于行政检查或者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整改情况。

有关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地震行政复议的受理、审查和决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地震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由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对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自查,并报上一级地震工作部门。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的职能机构应当对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自查,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汇总,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

第六章 备 案

第三十条 中国地震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应当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报送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应当及时将下列事项和材料报送中国地震局备案:

(一)报送人大或者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送审稿;

(二)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三)省级地震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普法规划;

(五)结案的行政执法案件;

(六)结案的行政复议案件;

(七)执法检查、执法调研和行政检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备案的事项进行统计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4日起施行。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 0:3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