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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
释义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意义

近年来,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有关工作部门密切配合,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平衡、保证建设项目占用土地顺利报批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县建设项目逐年增多,占用耕地数量不断增大,补充耕地任务越来越重,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压力越来越大,现行的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体制及补充耕地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2007年,国家加大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力度,提高了征收标准,调整了分配方式,改变了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快土地开发整理步伐,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创造了有利条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重要性,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大局出发,以土地开发整理为载体,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和新农村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职责任务

为确保全县耕地面积不减,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报批的新增耕地指标平衡有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务必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1.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和评价;编制全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县级项目库,受理乡(镇)人民政府项目申请,组织项目初审和申报,指导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计划和预算编制,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包等活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初验;制定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建立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并负责指标的管理和使用;做好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入库和项目上报立项、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材料上报等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按照县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方案和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的资金组织;开设耕地开发整理资金专户,对上级有关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和县级预算安排的相关资金等进行核算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做好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缴和项目资金拨付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的评审等工作。

3.县审计局负责对全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检查资金支出的合法合规性,考察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对项目预算执行和工程决算进行审计。

4.县农业局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对项目土壤情况进行取样检测,并提供《土壤检验结果报告单》;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初步验收及预算编制的评审论证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

5.县水利局负责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前提供项目区水文条件资料;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初步验收及预算编制的评审论证等工作;对项目的水利工程进行监督和质量确认,并提供《工程质量确认报告》。

6.县交通局负责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初步验收及预算编制的评审论证等工作;对项目的道路工程进行监督和质量确认,并提供《工程质量确认报告》。

7.县林业局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为备选项目因土地利用现状资料与实际不一致的地块,提供可以纳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有关证明文件。

8.县物价局负责提供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采集的相关地方材料价格确认依据。

9.县公安局负责项目所需炸材物资的管理和协调县物资公司做好炸材物资供应及安全工作。

10.县经贸局负责协调项目所需油料等物资的供应。

11.县发改局、监察局、农办、扶贫办、环保局、畜牧局、农机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职责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1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项目的选址申报工作;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和预算编制报告;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方案,开展项目招投标和实施管理及初验申请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项目管护措施,做好管护工作。

三、工作措施

1.强化征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其收缴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5元—30元,耕地开垦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价款的10%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及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支出;独立用地项目由申请用地单位缴纳,按批次报批农用地转用的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申请用地单位在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缴纳,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处置土地并收取出让地价款后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单》中的数额从出让地价款中划取。

2.规范管理。建立新增耕地指标项目库,随时掌握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使用情况。新增耕地指标必须保证全县重点项目及基础设施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做到年年有余。在新增耕地指标有较大结余的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对新增耕地指标对外有偿转让,其转让资金全额缴入县财政,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3.加强领导。县成立土地开发整理评审小组,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进行评审及项目实施初验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土地开发整理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国土部门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充实技术人才。

4.严格奖惩。把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任务,实行目标奖惩,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立项并实施的市、县两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市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新增耕地每亩分别奖励乡(镇)人民政府现金300元,乡(镇)国土资源所现金50元,奖励经费从新增耕地指标收益中列支(项目新增指标属于省、市分配比例的不属于奖励范畴)。各乡(镇)人民政府除负责实施市、县两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外,应积极采取自筹资金等方式组织实施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项目实施完工并经市级以上验收合格的,县人民政府根据新增耕地数量按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每亩12000元、土地开发项目每亩6000元拨款收购;对验收不合格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负责。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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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2:2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