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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释义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是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具体体现,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人民政府[1996]18号令)、《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残疾人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2001]20号令)和《道真自治县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道府发[1997]48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县实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机制,即:有条件的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工作,未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依法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推进全县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对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5%)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含外资、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中央、省、市驻县机构、部队企业均属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对象。

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上述对象必须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取标准如下:

1、凡财政拨款的县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下伸到乡(镇)的部门和中央、省、市驻县机构:按单位总人数×100元的标准征收,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主动到县残联缴纳,未按时缴纳的由县财政局代收;

2、各乡(镇)及所辖部门:按单位总人数×50元的标准征收,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收缴上解县残联;

3、各乡(镇)所辖学校:以学校为单位,按教职工总人数×50元的标准征收,由教辅站负责代收后上交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或由县教育局直接代收;

4、企业、个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由工商部门代收,其征收标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按单位总人数×100元的标准征收;私营企业、个体户和其他经济按单位(户)从业人员总人数×20元的标准征收;

5、农用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按照农用拖拉机每辆30元、农用运输车每辆80元的标准由县农机局代收后缴纳到县残联;

6、全县范围内的客运车辆:按照城内出租车每辆80元、中巴及小货车每辆120元、大巴车及大货车每辆200元的征收标准由县交通局代收后缴纳到县残联;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程序

1、县残联、乡(镇)事务管理办公室核实应缴单位职工人数、在职人数、残疾职工人数,计算出应缴保障金数额,并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分别送应缴保障金单位和代收的财政、工商部门。

2、代收部门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所列数额收取。

3、代收部门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时直接存入(转入)县残联专户。县残联收到款项后,及时解缴县财政专户,由县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

4、代收部门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手续费用,按黔残[1997]7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残疾职工的认定和安置

在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认定残疾职工的唯一依据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在职职工;达到残疾人标准未办理《残疾人证》以及持有《伤残军人证》或其他《伤残证》等证件的职工,必须是在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规定,并在其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后,并经县残联重新审核认定的才能确认为残疾职工。

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障;安置或提前解除与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县残联备案。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的有关要求

1、残联和代收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的严格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各代收部门指定专人到县残联领取并管理好专用票据,每年度收缴工作结束,专用票据记帐联和存根联统一交县残联作记帐凭证和存档保管。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从业人员总数,由县残联和工商部门共同核定,代收部门凭残联出具的证明办理。

3、凡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机关,应按时足额缴纳,愈期不缴纳的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

4、特困企业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或单位书面申请,县人民政府据实确定减收或免收。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县残联核实和出具证明免收。代收机关(含残联)不得自行决定减收或免收。

5、残联(含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及代收部门要认真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的宣传,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足额收缴。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专用票据,残联及代收部门收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及时直接存入(转入)县残联专户,县残联及时解缴县财政专户,由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必须按用途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接受审计、财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OO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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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7: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