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以工代赈易地扶贫安置工程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 |
释义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稳步推进我县易地扶贫安置工程建设,切实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配套政策。 一、土地政策 凡用于移民安置工程的土地,属国有荒山荒地的,由迁入地政府无偿划拨;属集体土地的,根据实际可利用面积,按照现行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或用国有土地交换并办理相关手续;对耕地原则上是“只整治、不购置”,对于近距离搬迁,其耕地和宅基地可通过原有土地相互置换等方式解决,确属远距离(10公里以上)、跨行业(如不同所有制关系)搬迁的,可用工程专项资金以建设水、电、路等项目补偿方式进行补助,不能直接将工程资金用于购置土地,更不能直接发放现金补贴。土地使用采取农户承包形式,承包期按迁入地原有农户的现行政策执行,并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手续;由公司牵头进行开发的土地,也要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参照迁入地人均耕地和户均宅基地标准统一规划迁入人口的生产和生活用地,农户承包期不得低于30年;公司应对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并对农户生产给予指导,提供服务。原有移民迁出地的土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由原集体调剂给未搬迁的贫困户作生产用地,就地改善其生产和生活条件。 二、税费政策 对易地扶贫安置的农户和参与易地扶贫安置从事农业开发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接收统一安排的易地扶贫对象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企业,比照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易地扶贫安置移民办理土地、户籍手续时,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本项目中建房户宅基地的选址,应尽量占用非耕地,选址时由国土、建设部门到现场勘测丈量,核准面积及四至界畔,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国土局按程序审核,在规定面积内的宅基地,国土部门只收取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财政部门免收耕地占用税;水电部门免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建设部门负责移民新村规划设计,并免收设计费;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人畜饮水、通电、通路等相关问题;税务部门免征建筑安装营业税;公安部门要积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教育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移民安置地教学设施建设,保证移民搬迁户子女就地入学。 三、户籍政策 迁入农户在迁入地享有永久性居住权,迁入地公安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四、资金捆绑 该项目实施期间,县民政、民宗、扶贫、交通、水利等单位有关项目资金应与本项目资金捆绑使用,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搞好服务。 五、该工程修建的住房及附属房屋原则上归迁入农户所有,如迁入农户今后因特殊情况需变卖的,必须由所在村、组出具证明,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交易。 二〇〇六年五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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