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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施行行政许可法前期准备工作的意见
释义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4]3号)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遵府发[200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就认真做好施行行政许可法前期准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行政许可法列入本单位、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把学习行政许可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学习的重点;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监察局和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在3月7日前制定出培训方案;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会同县委宣传部等部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行政许可法宣传工作,并纳入“四五”普法计划;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采取各种形式宣传行政许可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履行自身义务的自觉性,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二、切实做好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部分行政许可的规定要依照行政许可法予以修改或废止。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清理结果于2004年3月10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县法制办公室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于3月15日前报送市审改办。对经法定程序审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于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按法定程序于2004年6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和组织,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对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组织的名单应于2004年5月10日前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于5月15日前报市审改办,并于2004年6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凡是未经公布的机关和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三、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2004年7月1日前,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建立健全受理、审批、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上述制度均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促使被许可人履行法定义务;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和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行政监察。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是否按规定报送备案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工作有机衔接起来。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以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依据,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和处理。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审批项目名称与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项目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审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各级各部门都不得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设定相应审批项目的,一律取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按照要求,移交给相应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在2004年7月1日前可继续按原办法审批,之后必须移交。对取消后还需要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审批事项,要制定和落实后续监管的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脱节和管理失控。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审批公示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确保行政审批权的正确运用。要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发展。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变相审批、违规审批、以及借故推卸责任、影响审批项目决定落实的,要坚决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经费,本级财政部门给予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各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经费测算工作,其财政预算在2004年7月1日前要作出相应安排。要坚决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监察部门、财政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监督,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或依法提请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今年3月20前和6月10日前分两次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OO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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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7:4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