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遵府办发〔2004〕165号),切实做好我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参保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遵府办发〔2004〕165号文件规定,全县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业雇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各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务必于2006年5月20日前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为职工和雇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须审查职工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相关资料,凡未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与工伤保险一并办理参保手续。 三、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其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抢救治疗等情况,以便工伤认定和及时兑现工伤保险待遇。 附:2006年首批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名单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2006年首批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名单 单位 农业银行 72 0.6 车站 18 0.6 财保公司 11 0.6 物资公司 26 0.6 新华书店 7 0.6 林工商公司 6 1.2 盐业公司 17 0.6 信用联社 161 0.6 石油公司 28 0.6 供销中心社 15 0.6 种子公司 9 0.6 黎明水管所 13 1.2 药材公司 32 0.6 宏源公司 145 0.6 烟草公司 299 0.6 自来水公司 38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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