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释义 | 为深入推进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治理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30户以上的连片自然村寨等场所的火灾隐患,推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进一步落实火灾隐患治理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切实改善我县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县社会消防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为创建平安和谐道真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特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熊祖模(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传建雄(县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 宋学强(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成 员:钟锡广(县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 刘振兴(县公安消防大队长) 王世明(县教育局副局长) 韩贞利(县经贸局副局长) 黄 松(县文体广电局副局长) 曾地敏(县卫生局副局长) 邹润学(县林业局副局长) 雷 蕾(县旅游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消防大队,钟锡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范围、内容及方式 (一)排查治理的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车站候车厅、图书馆阅览室;企业的生产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市、县级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4.30户以上大村寨:30户以上的连片自然村寨。 5.“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 (二)排查治理的内容 全面排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依法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6.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气线路铺设及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场所设置情况; 10.“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11.新(改、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2.30户以上连片自然村寨的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组建义务消防队情况,村寨消防设施配置情况,农户堆藏易燃、可燃材料,使用、存储、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用火用电安全等情况。 (三)排查治理的方式 1.坚持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结合起来,严格消防行政许可,加大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切实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2.坚持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结合起来,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四、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 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对全年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至11月) 1.集中治理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县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的社会消防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委会对乡(镇)所在地、社区、农村村寨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够现场整改的要督促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制定整改措施,并登记造册,汇总后报县公安消防大队备案;对排查出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由县消防大队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消防大队要对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重点单位、场所开展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的范围、内容、要求、时间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消防执法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社会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自查、整改职责。对抽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督促整改落实到位,拒不整改且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依法坚决予以查处。 2.集中执法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各级各有关部门对一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对于火灾危险性大、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措施。对以往挂牌督办而未完成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力争在本阶段整改完毕。 3.巩固提高阶段(8月1日至10月10日)。县公安消防大队要加大消防检查和督查力度,切实巩固消防隐患整治和执法工作成果,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4.冬防整治阶段(10月10日至11月30日)。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针对冬季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风干物燥,极易发生重特大火灾的特点,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冬季防火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严密各项冬防措施,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至31日)。县消防大队按照方案对全县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书面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消防支队。 五、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按照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制定考核和奖惩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确保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成立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辖区和职责范围内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和调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各项责任制,加强协调配合。县消防大队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帮助解决消防监督检查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县消防大队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封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公众聚集场所,经检查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对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的,经检查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县消防大队对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进行判定,对重大火灾隐患报请县人民政府督促整改。各乡(镇)和县社会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真填报《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统计表》,并及时报县消防大队,重大火灾隐患同时报县人民政府。 (四)强化宣传,广泛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政策措施,把握舆论导向,大造宣传声势,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把消防安全常识教育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提高防护自救能力。 (五)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各乡(镇)和县社会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务必分别于5月20日、10月2日、2009年1月2日前将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应急办和专项行动办公室。同时,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消防大队要对各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因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等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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