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国有车辆处置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国有车辆处置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车辆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车辆资产安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车辆,是指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购置的车辆,包括以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的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购置车辆的单位,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且单位资产属国有性质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以下范围 1、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单位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收取的资金; 3、属于财政资金购置或建造的资产租赁或变卖收益。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是全县国有车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车辆进行清理登记、变更、处置。财政部门要建立相关信息管理库,并进行经常性清理核实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单位车辆实行定编管理,财政部门根据车辆编制进行管理控制,凡是超编车辆一律由该车辆单位及时移交给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置。 第七条 超编车辆不按财政部门规定时间移交的,将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同时予以收回。县公安、交通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处置是指车辆权属发生变动或转移的行为,包括车辆报废、变卖、调拨、赠予等行为。 第九条 单位需要处置的车辆,由单位向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交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依法处置。单位不得自行处置车辆,对未经批准擅自报废、变卖、调拨、赠予等处置的单位,严肃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自擅自处置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购车辆。 第十条 车辆的处置收益必须上交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并按照有关规定用途分配。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车辆处置的规范性管理,处置车辆必须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二条 车辆处置方式 1、变卖处置。变卖处置包括拍卖、招标等处置方式。 2、调拨处置。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单位申请,结合申请单位车辆编制和工作情况,在备有处置车辆且符合处置车辆用途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处置车辆调拨给申请单位使用。 3、报废处置。对因车辆行车里程或行车时间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按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4、其他处置。因车辆用途、购买渠道、公益事业等原因不宜以变卖、调拨方式进行处置的,则采取公益事业赠予等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 车辆处置购买方或申请使用的预算单位,要按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或资料,购买方要按处置方要求缴纳一定额度的竞标或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经批准处置的车辆,一律先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待过户手续办理完结后方可领车,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购买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