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道真自治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暂行) |
释义 | 为加快我县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改善城镇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制止各种乱收费现象,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1号令)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筹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强制征收的费用。 二、凡在我县城镇规划区内实施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我县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建设。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收费票据。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一)县城规划区内:住宅房屋建筑每平方米20元,经营性项目房屋建筑每平方米30元。 (二)在县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房屋每平方米10元。 六、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确定,予以减缴免缴。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建设局负责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建设局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乱收费严肃查处。同时,县建设局要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免缴和减半征收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县长审批后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八、县建设局应到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征收费用上缴县财政局统一管理使用,严禁坐收坐支,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上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标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县建设局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十、本实施意见由县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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