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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道尹制
释义

北洋政府地方管理基层制度之一。

根据民国2 年1 月8 日《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的规定,道设观察使,为道级最高行政首脑。民国3 年,中央专门公布了《道官制》,规定废除观察使制,实行道尹制,将观察使署改称道尹公署,将观察使改为道尹。

道尹公署在组织上与观察使署大致相同。在道尹下,设有内务、财政、教育、实业4 科。各科设科长1 人、科员若干人,各种职权略同省公署各司。最高行政首脑为道尹,由省行政长官呈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简任。道尹的权限是:在省行政长官的监督下,掌理本道政务及省行政长官委任事务。具体包括:(1)管理内行政事务;(2)考核、监督道内行政官吏;(3)依法颁布道内行政章程;(4)节制调遣驻本道内的巡防警备队;(5)监督、考核所属各行政官吏;(6)监督道内财政;(7)监督道内司法行政;(8)监督其它特殊机关行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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