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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足县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释义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工程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节能监管,规范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行为,确保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和《大足县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特制定《大足县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城乡建委)负责全县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具体由县城乡建委法制宣传科负责。

第四条凡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进行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经建筑节能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下阶段设计。

第五条 民用建设工程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县城乡建委窗口提出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查验合格后受理;

(二)县城乡建委组织相关人员、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建筑节能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三)县城乡建委对审查合格的民用建设工程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发出《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意见表》

第六条 民用建设工程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合格后,由县城乡建委向申请人发《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意见表》。

第七条 申请人报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签章件);

(二)初步设计说明的节能专篇(签章件);

(三)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签章件);

(四)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文件(电子件);

(五)初步设计文件(电子件);

(六)建筑节能设计模型(电子件);

(七)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图(签章件)(电子件);

第八条民用建设工程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分行政审查和技术审查两部分。

第九条 民用建筑节能初步设计行政审查应包括(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是否合法;

(二)设计单位或个人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资格标准和要求,申报材料签名盖章是否齐全;

(三)相关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市、县的相应规定。

第十条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行政审查工作由县城乡建委组织有关人员实施。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节能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筑节能初步设计深度是否达到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09年8月颁布的《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是否采用市城乡建委组织研发的《重庆市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进行设计;

(四)设计依据(设计选用的规范、标准、规定等)是否恰当和有效;

(五)节能说明中的围护结构各部位选用材料和热工参数,选用的节能材料;冷热桥(包括凸窗上下、左右侧板非透明部分)的节能措施;保温体系及装饰材料消防安全要求;外窗可开启面积。建筑节能设计模型中的建筑朝向;模型中围护结构;模型中房间类型;围护结构材料的热工参数。节能计算报告书中的各项材料的参数;外墙、门窗、屋面等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计算结果。

(六)民用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中的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及动力是否达标。

第十二条 民用建筑节能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的方式应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大小及其重要程度确定。对于以下建设工程(不限于)一律采用专家审查或专业机构审查方式进行技术审查:

(一)公共建筑及综合楼: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二)特殊公共建筑;

(三)住宅、宿舍:9层以上(含9层)的建设工程;

(四)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或单体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对符合第十二条内容的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工作由专家或专业机构完成。

(一)申请人根据建筑工程项目情况从县城乡建委聘任的专家或县城乡建委认定的专业机构中抽选专家或专业机构,对所报项目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

(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的时间由县城乡建委统筹安排。地点由申请人确定。

(三)专家或专业机构完成技术审查后,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县城乡建委根据专家或专业机构的审查意见确定是否发放《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意见表》。

第十四条 对未达到第十二条内容的民用建筑工程,技术审查工作由县城乡建委组织有关人员实施。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自用住宅和城镇规划区外低于1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不作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节能初步设计审查应以下规定执行:

(一)县城乡建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形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决定不受理的,应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凭证,书面说明其理由。

(二)县城乡建委自受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初步设计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发放《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意见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出具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特殊原因,县城乡建委难以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依照本办法需要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评审、检验、检测、鉴定、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费用标准可参考国家计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第十六条 在民用建设节能初步设计审批中,需对已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作必要调整或修改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审批机构同意后的书面依据。

第十七条 县城乡建委应按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严格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并责令改正:

(一)节能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节能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批准即开展施工图设计或开工建设的。

第十八条 民用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作为施工图设计的重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必须进行修改的,应当参照《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08]3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对应当进行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不申请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的,由县城乡建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对应当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而不做节能初步设计,或者该建设工程的节能初步设计未获审查批准,就直接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乡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对应当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查而未审查或建筑节能初步设计未获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单位不予备案。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城乡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县城乡建委不按规定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初步设计审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建委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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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3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