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足县建设工程管网管线铺设和搬迁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邮亭、万古、宝顶、玉龙城市(镇)规划区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精心编制管网管线专业规划,做到管网管线与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一并验收。 第四条经过规划审批新铺设的管网管线工程,应保证其搬迁的相对稳定性。如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划审批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而造成管网管线重复建设和搬迁的,由审批部门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按照“业主申请、行业负责、主管部门审批”的原则,建设工程涉及的管网管线铺设和搬迁,由工程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网管线产权单位初审,经各管网管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县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由管网管线产权单位组织实施,费用由工程项目业主承担。 第六条管网管线产权单位因经营管理需要进行的管网管线铺设和搬迁,由管网管线产权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各管网管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涉及管网管线铺设和搬迁的建设工程,由各管网管线产权单位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免收一切费用;未经规划许可设置的各种管网管线,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拆除并处罚款,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各管网管线产权单位负责。需要开挖道路或占用其它城市基础设施的,必须到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恢复,同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道费;未经审批开挖城镇道路或占用基础设施的,由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要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因不文明施工造成按规划铺设的管网管线破损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并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管网管线产权单位要切实加强维护管理,对管网管线的破损及时进行修复。管网管线产权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建设(施工)单位提供管网管线走向图或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协调、指导,避免造成管网管线破坏。因管网管线产权单位原因造成管网管线破坏的,由管网管线产权单位自行恢复。 第十条各管网管线产权单位要坚持“高效、便捷、服务”的原则,及时将管网管线免费安装到建设工地;需进行管网、管线搬迁的,要主动上门,为工程建设提供全程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一条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民心工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民拆迁安置还房工程,因建设需要进行管网管线搬迁的,由各管网管线产权单位按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要求自行搬迁,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重点地段或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招商引资建设项目,因工程建设需要进行管网管线搬迁的,由各管网管线产权单位负责,不收取搬迁、拆除费用。 第十三条新区开发建设需要进行管网管线搬迁的,由各管网管线产权单位负责,只收取工时费。 第十四条一般性建设项目,各管网管线产权单位按本行业要求优惠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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