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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足县关于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释义

为加快经济发展,促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做大做强我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增值税退库周转资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补贴制度

凡经县国税局、财政局初审,符合(财驻渝监办〔2009〕17号)增值税“征三退七”政策条件的县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退增值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可凭县国税局、县财政局出具的初审意见书,以应退税额作担保,向我县各国有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率原则上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对回收企业申请退税之日至退库之日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由县财政补贴80%。贴息资金在市下达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设立奖励扶持制度

从我县回收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财力中列出一部分资金,奖励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回收企业。具体奖励标准: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的回收企业按该企业入库增值税我县地方所得部分的6%予以奖励;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的回收企业按该企业入库增值税我县地方所得部分的8%予以奖励;年销售收入1亿(含1亿)以上的回收企业按该企业入库增值税我县地方所得部分的10%予以奖励。

三、回收企业申报贷款补贴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贷款补贴文件(原件);

(二)贷款合同及贷款进账单复印件(加盖印章);

(三)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

(四)收入退还书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加盖印章)。

四、回收企业申报奖励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奖励文件(原件);

(二)企业销售收入账页复印件(加盖印章);

(三)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加盖印章)。

五、申报程序

回收企业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征收所、县国税局审核签注意见后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六、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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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7:4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