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
释义 | 大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共大竹县委和市纪委领导下,按照《党章》的规定开展工作;在编为县政府序列,在县政府和市监察局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县纪委机关与县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县委、县政府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全面负责。 主要职责:(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组织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负责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组织协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三)负责调查处理县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各乡 (镇)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给予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严重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作出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要求,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县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在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参与制定地区性的党内法规。 (八)调查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或撤销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乡(镇)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县委各部委、县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驻竹单位以及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乡(镇)及县级各部门纪检组领导班子和监察室领导人选;负责县级部门(单位)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建设、干部管理和工作考核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股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和对新任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承担县委廉政办公室和县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收集整理县管干部廉政档案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考察工作。 (十二)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县委、县政府授予和交办的其它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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