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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释义

大庆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庆教发〔2003〕22号

各县(区)教育局:

现将《大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教育局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大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管理,规范全市学籍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籍注册

1.小学、初中按照市、区(县)教育局划定的就近入学的学区范围及有关要求招收新生。

2.小学新生持《大庆市幼儿园学前教育手册》到学区划分方案指定的小学报名入学。

3.初中新生凭区教育局印制、初中学校下发的入学通知书到指定的学校报名入学。

4.初中新生档案(含:《大庆市小学生素质发展手册》、重要的奖惩证明等)由其毕业学校直接移交给初中学校。初中学校负责审查新生档案、户口及住房证。

5.初中新生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后,即取得学籍。

6.凡已取得一所学校学籍的学生,其他学校不得再给予学籍。非本学区学生不予建立学籍。

7.初中新生自报到之日起,两周之内未到校报到的,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并将名单报区教育局核查后,报市教育局备案。(表1《被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登记表》)

二、学籍转移

8.户口由外市迁至大庆,需转入本市就读的学生,学生本人或家长须持盖有原学校及当地区(县)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章的转学证明、学生全部档案材料、户口、住房证,到户口(房证)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安排就近入学,并报市教育局备案。(表2《外市转入学生登记表》)

9.学生由于家庭搬迁,在市内转学,学生本人或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及住房证向原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原学校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入)手续,并由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学校后,报市教育局备案。该学生原学籍档案号不变。(表3《本市学生转学登记表》)

10.本市学生转往市外学校上学,应由学生家长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并按规定时间到区(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后,到市教育局义务教育科加盖学籍章。(表4《转往市外学生登记表》)

11.学校不得因学生学习状况或行为表现差等原因强行学生转学或休学;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或档案资料不全的学生。

1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8、9、10款所注明的原因转入、转出外,一律不得转学。特殊情况由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审批(表5《特殊情况转学登记表》)。

13.学生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边防、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或从事野外活动性工作,在当地入学十分困难的,可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由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就近安排入学并给予学籍,报市教育局备案。(表6《外地学生学籍登记表》)

14.学生在非户口所在地就读为借读。大庆市区范围内不准借读。除第13款所规定的原因外,学生因父母异地经商等原因,需临时到非户口所在地借读的学生,须持有下列证明:(1)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证明;(2)父母身份证和暂住证;(3)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注明学生的年级、学习成绩、思想品德表现及原就读学校全称),经借读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安排借读学校,并为借读学生办理借读学籍档案,正式学籍档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及中小学校要单独统计关于借读学生的数据和情况。

15.借读生的借读费按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16.来大庆投资者,其子女就学,根据有关规定由区(县)教育局安排就读学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17.借读学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回户口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的,可参加本市的毕业考试,考试合格发毕业证书,但不得参加升学考试。各区(县)教育局要将参加毕业考试的借读或寄读学生名单报市教育局义务教育科备案。

18.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休学、借读,有极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由区(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审批。(表7《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转学(借读)审批表》)

三、休学与复学

19.在校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应持市级(四县学生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校长根据医院诊断,要求校医在学生档案(学生体格检查表)中既往病史一栏注明该生所患疾病并签字;校长在休学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由学校报区(县)教育局办理休学审批手续,发给休学证明。并报市教育局义务教育科备案(表8《休学学生登记表》)

20.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如遇家庭迁移等原因,可在复学时持有关证明办理。(表9《休学学生复学审批表》)

21.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向学校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准后报区(县)教育局审核,初中学生到市教育局办理复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后其学籍档案号不变,在档案封面左上角处,区(县)教育局盖有休学字样印章,休学证明装入学生档案。(表10《初中学生复学登记表》)

四、留级与跳级

22.城镇学校学生不准留级。农村学校少数学习困难过大的学生,可以留级。留级只能一次,留级比例不得超过学校学生总数的3%。(表11《留级学生登记表》)

23.对学生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习程度的学生,由家长申请,学校推荐,经市、区(县)教育局审批(小学生经区县教育局审批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初中经市教育局审批),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表12《小学跳级学生登记表》)(表14《初中跳级学生审批表》)

24.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初中毕业后的学生原则上不得重新进入初中学校继续学习,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重读的,不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给予初中学籍,不得报考省市重点中学,并单独统计有关数据和情况。(表14《初三重读学生登记表》)

五、学生毕业

25.小学修完规定年限的教育即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直接升入相对应初中学校。初中修完规定课程,经全面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1科考试科目或2科以上(含2科)考查科目成绩不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得到肄业证书的学生,离开原学校,可参加下一届的学业成绩考核(不及格科目),合格后发毕业证书。

26.小学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初中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由区(县)教育局签发。学校填写毕业成绩、加盖公章;区(县)教育局加盖钢印后生效。各区(县)教育局要严格执行毕业证书发放规定,毕业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发放毕业证书。

六、学籍管理

27.小学学生学籍由区(县)教育局与小学校双重管理。初中学生学籍由市教育局和区(县)教育局双重管理。各区(县)教育局分别于每年十月一日前和四月一日前,将本辖区内中小学生的学籍报到市教育局幼儿及义务教育科(以磁盘方式),变化的数据要注有清晰、准确的说明。

28.各区(县)教育局、各中小学校要按有关管理细则,科学规范地管理好学生学籍,避免学生升学、毕业时出现责任问题或造成学生流失。市教育局每年不定期对各区(县)学生学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凡由于学籍管理不善、情况不清而造成的问题,由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负责。

29.初中学生档案材料由市教育局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学生升级和毕业时,档案由学校统一转递。初中档案包括:初中入学通知书、《大庆市小学生素质发展手册》、《大庆市初中生素质发展手册》及学生在初中学习期间的有关材料(如:转学、休学、复学、获奖、处罚等证明)。

30.小学生档案材料由市教育局统一样式,由区(县)教育局统一编号、盖章后,按有关要求发放和检查。小学生档案材料包括:《大庆市学前教育手册》、《大庆市小学生素质发展手册》及学生在小学学习期间的有关材料(如:转学、休学、复学、获奖、处罚等证明)。

31.各区(县)教育局必须使用计算机管理学生学籍。各中小学校也要创造条件,使用计算机管理学生学籍。

32.义务教育阶段一般不得开除学生。开除学生必须经市教育局批准(表15《开除学生审批表》)。

33.义务教育阶段应严格控制学生辍学。发现辍学,学校要积极工作,使学生尽快返校上课;工作无效则立即向地方政府或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学生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表16《流失(辍学)学生登记表》)

34.艺校、体校(艺术、体育团体)、少年宫、少儿活动中心等,招录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需经市教育局(县级由县教育局)审批(表17《接受非普通教育审批表》)。

35.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有关学籍管理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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