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释义 | 根据《大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黑编[2010]30号),设立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能源产业发展职责。具体包括:拟订全市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负责电力及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的前期论证、审核、申报、建设等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保障,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二)增加重点项目管理职责。主要是拟订全市重点项目和列入全省重点推进大项目计划;推进市级项目信息库建设和管理,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对外发布项目信息;组织协调重点项目实施,开展项目建设检查和考核。 (三)加强宏观调控职责。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市内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四)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全市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协调指导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我市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承担市装备制造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五)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金融工作职责划给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局。具体包括: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关系,提出经济和金融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利用国家开发性贷款项目的调研论证,提出政府利用国家开发性贷款项目的安排建议,监管国家开发性贷款的使用。 (六)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第三产业管理职责划给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局。具体包括:研究分析全市第三产业发展形势,提出全市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并衔接行业规划;制定全市第三产业发展的措施,协调解决第三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订经贸流通业和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组织流通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利用国家、省第三产业扶持资金项目的管理。 (七)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八)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提出经济体制创新的建议;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拟订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四)负责向上争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项目和资金;负责重大项目的审批和申报工作;开发、论证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牵动作用的大项目并组织实施。 (五)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市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有关招投标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六)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提出地企合作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地企合作事项的协调、推进和落实。 (七)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责任;拟订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拟订市级战略物资储备规划,组织市级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八)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衔接平衡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九)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承担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 (十)提出综合性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全市交通网络布局,组织实施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全市交通战备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能源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行业规划的衔接平衡;按规定权限,负责电力及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的前期论证、审核、申报、建设等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保障,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十二)承担市委经济工作部日常工作;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报账、审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办理由本部门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办公自动化和政务公开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 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综合分析经济形势,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方面调控目标和措施;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体制改革科(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经济体制创新的建议;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各项改革方案,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拟订经济体制改革有关规范性文件。依法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协调和指导全市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有关招投标方面的综合性政策规定;负责上报需要省、国家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负责市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四)固定资产投资科。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措施建议;提出全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投资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投资概算、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开工批准等工作。 (五)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 拟订全市重点项目和列入全省重点推进大项目计划;负责全市项目运行动态管理和信息通报工作;负责市级项目储备库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重点项目实施,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年度项目工作奖惩办法并负责考核工作;承担市委经济工作部日常工作。 (六)社会发展科。 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研究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编制相关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相关投资项目管理;承担市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农村经济科。 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气象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和政府投资项目,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审查选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农业项目;负责相关投资项目管理。 (八)产业协调科。 综合分析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提出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提出并组织协调跨区域、跨行业以及需要全市综合平衡的重大生产力布局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负责企业投资新建、扩建、迁建项目核准、备案;组织审核、申报产业结构调整项目、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项目、能源装备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核、申报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九)交通运输科(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交通战备办公室)。 研究分析交通运输发展形势,提出综合性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负责全市交通网络布局,组织实施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并指导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全市国防交通网络布局规划,争取上级项目和资金;组织拟订全市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调用国防交通物资;指导、检查、协调国防交通有关工作。 (十)高技术产业科。 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确定高技术重点发展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组织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组织实施相关项目;负责联系中油集团驻大庆企业,协调推进石化产业、小油田开发、天然气推广应用及重大项目建设;负责调研提出地企合作发展相关政策;负责地企合作事项的协调、推进和落实;负责衔接平衡石油、石化、医药、新材料等发展规划和相关投资项目管理。 (十一)能源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能源政策,研究全市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拟订全市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衔接平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行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负责电力及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的前期论证、审核、申报、建设等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保障,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十二)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 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相关投资项目管理;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地区经济科(经济贸易科与其合署办公)。 研究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提出区域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政策,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与环境整治规划,衔接平衡地震、土地、测绘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负责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审查选定项目;拟订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管理、监督水库移民登记、核查、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管理相关投资项目。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拟订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相关项目管理;提出粮油、化肥等重要商品市级储备计划建议;承担重要物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利用国家、省第三产业扶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和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为市纪检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38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 科级领导职数:科长16职(含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职),副科长4职。主任科员8职,副主任科员2职。 五、其他事项 (一)处级职数由市委组织部另行明确。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现代服务业发展局有关工作分工。 1、政府投资的第三产业建设项目,按照《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市政府1号令)执行,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局参与第三产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程序。非政府投资的第三产业建设项目,按《大庆市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2006年市政府3号令)执行。涉及省发改委和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向上申报。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国家、省出台的第三产业发展方面政策的贯彻落实。需要争取国家和省发改系统资金扶持的项目,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局负责筛选并提出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核并逐级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局共同做好向上争取工作。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提出加快第三产业发展、促进三次产业协调发展的宏观政策和战略措施。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局负责制定全市第三产业发展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第三产业运行情况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三)按照黑编[2010]122号文件要求,现有行政编制人员中2人负责国民经济动员工作,2人负责交通战备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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