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大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的抗灾减灾能力,加快水利建设,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筹集设立的专门用于水利建设的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 用管理。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其所属的财政、计划、水利、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建立后,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原有水利建设的投资规模不变。 第六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级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市及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第七条 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县(市)、区级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县(市)、区级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县(市)、区留成部分。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过程中发生的银行利息,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第九条 市及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底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水利建设基金收缴情况。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 河道防洪工程建设; (三)水库工程除险加固; (四)重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五)重点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工程; (六)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和通讯调度、信息系统的维护与建设; (七)水利工程维护。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市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本级重点水利建设项目以及市安排的重点工程项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申请与拨付: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部分,由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同级计划部门审批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用于其他水利建设的部分,由各级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水利部门拨付。 第十二条 各级水利部门对财政部门拨付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设置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市及县(市)、区水利部门应当在年终编制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和其他水利建设的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和扩大基金筹集及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水利建设基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违反规定的,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处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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