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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大丰市浙江商会
释义

江苏省大丰市浙江商会于2005年10月由江苏省大丰市民政局批准注册成立,属于非营利性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大丰浙江商会会址设在市图书馆四楼。

商会性质

大丰市浙江商会是以适应苏北大开发和江浙两地经济发展的需求,由在大丰参与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浙江籍企业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联合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

本会在大丰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下,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商会宗旨

服务浙商企业 发展大丰经济

本着为会员服务,为在大丰的浙江籍客商服务的精神,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浙江籍企业形象,以苏北大开发战略为契机,组织浙江企业充分发挥综合群体优势,为大丰和浙江两地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吸引更多的浙江企业来大丰投资、发展,并成为大丰和浙江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组织机构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日常事务。

本会会长章鸣为本会法人代表。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落实本会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工作的联络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办公室主任1人,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向常务理事会负责。

商会会员:

凡承认商会章程,自觉申请参加本会(符合入会条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相关审核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大丰浙江商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业务范围

基本任务和业务范围: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方针,调查研究在工作和企业经营中发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介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并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组织协调大丰浙江商会会员企业开展与市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在国内外贸易、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发展;

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制定“行业”服务机构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组织浙江在丰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社会、有益于提升浙江商会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建立单位会员间优惠待遇制度,让会员享受多方面的优惠待遇;

建立经济信息网络,出版会刊、投资简报、建立商会网站,收集、传递各类经济、商业信息,扩大对内、对外的宣传和交流,提高商会、会员单位的知名度及核心竞争力;

引导更多的浙江企业来大丰投资发展,并为他们牵线搭桥,做好服务工作;

承担大丰人民政府和浙江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名称为大丰市浙江商会,英文译名为Th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Dafeng,英文缩写为ZCCD。本会是浙江省在大丰投资、经商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和经营者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大丰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为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大丰市工商业联合会为业务指导单位,大丰市民政局为监督管理单位。

第三条 商会本着“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工作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科学发展,为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多办好事,为大丰市的“富民强市、快速崛起”和三个文明建设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依法向大丰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本会以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为根本准则,时时诚信为本,处处服务为基,努力推进丰浙合作,不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大丰市黄海西路1号(大丰市图书馆四楼)。

第六条 商会宗旨:服务浙商企业,发展大丰经济。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要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的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地方的法律法规,积极引导会员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大力提倡“团结、奉献、敬业、创新”精神,努力使广大会员争做新时代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2、充分发挥政府大部门体制改革后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成为政府和会员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引导会员积极参与浙江和大丰的经济合作,促进两地的经贸繁荣;

3、团结浙江籍在大丰投资的经营者,经常了解会员意见,反映会员诉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及时吸纳新会员;

4、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回报社会,热心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5、组织制定修改和执行会员公约,倡导会员自律,有计划地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对内对外招聘会、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集聚人才、开拓市场;

6、开展各类专业培训讲座,聘请专家、教授讲课,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为会员提供市场、科技信息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7、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推动会员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融资担保等实质性的合作,并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联强扶弱促进会员企业共同发展;

8、健全组织,协调关系。聘请商会的名誉会长、法律顾问和顾问单位。与当地公安、工商、税务、国土、环保等部门建立良好关系,为会员企业发展提供帮助;

9、积极与省内外兄弟商会搞好交流与合作;

10、承办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九条 入会条件:

凡浙江籍人士在大丰市投资经营的企业或经营者,以及与本会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或其它有关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企业会员或个人会员。

商会发展会员,一般以企业会员为主,适度接纳对商会有特殊作用的个人会员,原则上在会员入会后商会给予帮助协调有关事务,对暂未入会的浙商视具体情况仅提供相关咨询。

第十条 入会程序:

1、自荐、会员推荐,承诺履行商会章程;

2、填写入会申请书,提交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和二寸彩色免冠照片;

3、个体会员经秘书长批准,理事单位会员经会长批准,会长单位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个人会员发给会员证和内部通讯录,理事、会长单位会员增加颁发桌牌。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向本会反映意见、诉求和建议;

5、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帮助其排忧解难;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接受本会的协调;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事项;

4、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6、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7、严守本会自律公约和各项商务活动机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或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每届会员大会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长单位的吸纳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情况特殊的,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应有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与办公室合处办公)为办事机构,在会长的领导下,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在理事会上闭会期间例行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在副会长中选举产生,副会长若干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秘书长一人,由副会长兼职或向社会聘请。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代表性,有组织领导能力,受到会员拥护并热心商会工作;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人选需经大丰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确认后,提交理事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并报主管单位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会务全面工作,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3、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理事会闭会期间,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请理事会聘任本会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

4、决定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委托副秘书长主持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国内外个人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资助和捐赠;

3、组织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4、开展经营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调整由理事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总账不得兼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管制度。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财务状况和资产管理必须接受市民政部门、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监督,并定期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须要撤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真实、准确、完善地做好终止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并报大丰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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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7: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