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达州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拍卖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物是指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它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第三条 凡是列入公开拍卖范围内的公物,都必须委托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拍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拍卖或内部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商务局受市政府委托,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从我市拍卖企业中指定可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公物拍卖的企业(以下简称公物拍卖企业)。 第五条 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拍卖企业依法成立并在本市注册,开展拍卖业务3年以上,工商年检和省商务厅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 (二)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连续两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 (三)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拍卖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经营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 (四)有1名以上国家注册拍卖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公物拍卖企业每两年指定一次,指定有效期为两年。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按申报程序重新进行申请。 第七条 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达州市公物拍卖企业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最近两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拍卖成交额审计); (四)拍卖企业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前款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将原件提交市商务局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 第八条 指定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的企业应当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其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进行材料核实,并在《达州市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二)审查和公示:经审查,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由市商务局在部门网页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指定并公布企业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组织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确认指定,由市政府作出指定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的书面决定,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公物拍卖企业名单及有效期。 第九条 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加强对公物拍卖工作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第十条 公物拍卖企业在市商务局组织的年度核查中,发现不再符合公物拍卖企业条件或在有效期内发现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由市商务局报请市政府撤销指定决定,并予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原市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其公物拍卖权限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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