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杂税之一。德宗建中四年(783年)在全国征收除陌钱,规定凡属公私贸易,每一贯收税二十文,后增至五十文;物物交换则折钱计税。由官府发给牙商印纸,登记收纳;不经牙商的另用私簿报税,或自行报缴。逃税的一百文罚二千文,杖六十。《旧唐书·卢杞传》载,除陌钱开征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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