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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出罪事由的体系和理论
释义

出版时间:2011-10作者:方鹏

版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类别:

开本:32开版次:0101内容提要 本书对出罪事由亦即将进入犯罪评定圈的行为排出、使其不被判决为有罪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研究,归纳、分析和比较了我国刑法、德日刑法、英美刑法中的出罪事由,建构了正当化的出罪事由—可宽恕的出罪事由—不可罚的出罪事由三层次的出罪事由体系,并对三种出罪事由的理论基础即社会相当性、期待不可能、不可罚性的进行论述。从出罪的视角对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对出罪事由与犯罪论体系构造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本书认为,出罪判断与入罪判断一样,也是犯罪认定不可或缺的判断过程。出罪判断接续在入罪判断之后,以实质理性来否定形式的犯罪假定,体现了更为精致的正义观念、更富人情味的人性关怀、更具效率的刑罚经济性价值。出罪无需法定,但出罪仍需标准和理由。对出罪事由、体系和理论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纠正我国刑法重入罪而出罪的倾向,使其由国权主义刑法走向民权主义刑法,其功能重心由防卫社会走向保障人权。

陈兴良教授序 入罪和出罪,是司法活动中两种互相对立但又高度同一的裁判活动。之所以说互相对立,是因为一个案件要么入罪要么出罪,别无其他结果。因此,从裁判结果上来说,入罪与出罪是明显抵牾的,不可两立。但入罪与出罪又是在同一个司法过程中完成的,不能把入罪与出罪截然区分为两种不同的裁判活动。在这个意义上说,入罪与出罪作为裁判内容又具有高度的同一性。而对入罪与出罪,司法应当保持其中立性:确实符合入罪要件的,当然应当入罪;确实符合出罪要件的,当然应当出罪。中国有句成语,叫作“出入人罪”,这是指不应当出罪的出罪,不应入罪的入罪。“出入人罪”明显是违反了法律关于出入罪的要件,具有实体上的不公正性。同时,“出入人罪”也是以罔顾事实、歪曲法律为前提的,其必然违背司法的中立性,具有程序上的不公正性。应该说,我国长期以来注重入罪而忽视出罪。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主要是为入罪而设计的,出罪机制不畅。我国刑法理论更多是为入罪提供根据,出罪理论不彰。在这种情况下,方鹏提倡建立开放性、多元化、阶层性出罪事由体系,我以为是极有见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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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22:4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