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 |
释义 | 管理内容:经外汇局登记办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存放境外企业)应当在每月月末之前,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分交易项目(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资本项目、其他)、分账号(币种)如实报告上月境外账户的收入、支出、同名划转以及余额情况。一个月报告一次。单一型企业和集团型主办企业还应当报告月末对账单余额及对账单日期。 管理原则:1.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 2.对未按规定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企业,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已开办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被列为B类的,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账户,不得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外汇局可要求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被列为C类的,企业应当于列入之日起30日内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境外账户余额。 注意事项:1.存放境外企业根据其业务类型,分为单一型企业、集团型主办企业和集团型成员公司。 2.对于已报告的境外账户收支信息,在报告当月,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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