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贝卡里亚 |
释义 | 贝卡里亚-相应资料Cesare Bonesana Beccaria(1738—1794),意大利刑法学家。出身于米兰没落贵族家庭。青年时受到启蒙思想运动的激励,参加了一个激进的讨论小组—“猛击”。自认为是北意大利的百科全书派。 1764年写成《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猛烈抨击当时欧洲大陆的封建司法制度。他从社会契约论出发,主张: 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而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即立法者。 2、法官不得解释法律。 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 4、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尺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 5、刑罚与犯罪应相适应。 6、犯罪人不论社会地位如何,同样的罪应受到同样的惩罚。 7、刑罚的目的是预防而不是报复。 8、为达到预防的目的,应采用温和的,然而是不可避免的刑罚。 9、法律应当规定得清晰明了,使大家都能理解,才能是预防性的。 贝卡里亚把他的论点归结成总结性的一般定理:刑罚不应是对付社会某一成员的暴力行为,刑罚应是公开的、及时的和必须的,在特定案件中应是尽可能地与其罪行成最小比例,并按照法律来决定。 这些主张对欧洲的一些主要国家走上刑法改革的道路起了促进作用。 贝卡里亚-著作评价《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存在的野蛮内容。 ——法国18世纪启蒙派思想家 伏尔泰 出自《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贝卡里亚-著作出版黄风译版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ISBN7-80182-009-6 定价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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