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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赤水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
释义

为加强我市城镇价格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价格监督网络,维护社区居民的价格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意见》(发改价检[2005]805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通知》(黔价检[2005]114号)以及遵义市物价局《关于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实施方案》(遵义市价检[2005]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城镇价格监督检查进社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价格服务和引导为主要内容,把价格监督工作延伸到社区,建立健全社区价格监督网络,完善社区价格监督机制,提高价格、收费政策的透明度,维护社区居民的价格权益,努力提升物价部门的服务水平,稳定社会价格秩序,为我市经济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实施原则

按照国家发改委“先行试点、典型引路、稳步推进”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市社区发展状况和社区居民需求,针对城镇社区的特点,按照不拘于形式,务求实效的基本要求,创造性地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为此,决定先抓试点,通过“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弥补不足,改进方法”的形式,使其更符合工作实际和群众需要后再逐步推广。

目前,我市先确定在市中办、文华办、金华办三办的8个社区先行试点工作,其余乡镇待条件具备后,逐步推开。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首先,开展价格监督工作,是物价部门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新任务,必须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作为价格工作的形象工程,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指导社区建立健全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切实规范社区内价格、收费行为;二是建立社区工作联系制度,与社区保持经常联系;三是要与社区所属党政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取得支持,扎实工作,抓出成效,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价格监督网络建设。

(二)内容和形式。社区价格、收费公示的内容、方式、项目,按照《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在城市社区推进收费公示的通知》(黔价综法[2004]350号)规定执行。

1、社区居委会公示牌的制作要按照美观大方、结实耐用、方便更改的要求制作,设置在社区内方便群众阅读的显要位置。注明监测单位和价格举报电话,便于居民了解和监督。公示内容详见附表《贵州省城市社区收费公示目录》。

2、社区内各收费单位公示的内容。对实行政府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价格和服务性收费,社区内各收费单位(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固定性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进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执收部门等。

公示牌(栏)的维护、更新工作由制作单位负责。物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督促、检查。

3、社区内各商品(服务)经营者都应按照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对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价格以标价签形式公开标示。同时按《贵州省价格条例》,社区义务价格监督员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价格监督的有关规定,对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进行监督。

(三)抓住重点,强化功能。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活动,主要本着拓展领域、强化宣传、贴近服务的原则,以居民群众为服务对象,把价格收费公示、价格法规宣传、政策咨询、投诉受理等作为工作重点,不断增强居民的价格知情权、参与权,在社区逐步建立社区义务价格监督员制度,并在社区选择一名办事公道、素质较高、乐于为居民服务的代表作为社区义务价格监督员,明确其工作职责。以街道办事处为依托,逐步建立社区价格监督站,以社区义务价格监督员为骨干,逐步形成价格主管部门——街道价格监督站——社区义务价格监督员组成的三级城镇价格社区监督网络,使之成为为民服务的重要途径。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市物价监督检查所要加大城镇社区内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将收费单位执行价格公示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对不按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或自定收费项目、标准等乱收费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凡与公示的价费项目和标准不一致的,居民有权拒缴,对居民投诉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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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4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