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赤水市卫生局关于对赤水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2号建议的答复 |
释义 | 袁启怀、张文沛、周中兰、李兆远、高涌、徐勇健、罗平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解决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人员编制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们对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03年10月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以后,各镇、乡(办事处)相应成立了管理组织和经办机构,经办人员从卫生、财政和社保所各抽派1人组成。由于乡镇合医是“三临机构”,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得不到保障,工作缺乏积极主动性,加之工作方式原始,人员变动频繁,产生了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解决乡镇合医办人员编制不落实问题,促进农村合作医疗持续健康发展,2006年12月,市编委办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编制事项的通知》(赤编办发[2006]23号)文件,明确各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设立于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现有人员的基础上,从乡镇农业服务中心选调2人到劳保所进行合署办公,共同负责两块工作,同时减少农业服务中心人员编制。目前,大多数乡镇选调人员已经到位,其余正在落实过程中。乡镇经办人员全部到位后,镇(办事处)、乡级人员总数分别达到4人和3人,我市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再次感谢您们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00七年六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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