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赤水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
释义 | 第一条 为检验干部任职前学法用法水平和能力,促进全市干部学习法律,提高执法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黔府发〔2008〕26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考试的内容分为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两部分组成。综合法律知识以全国“五五”普法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为基本内容,主要包括: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律、依法行政等。专业法律法规知识,主要是涉及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考试工作成立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人劳社保局、市司法局、市监察局主要领导担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采取开卷或闭卷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成绩满60分为及格,考试成绩在任前公布。对考试不及格者,不予任命。 第六条 试卷内容严格保密。负责出卷的人员不得泄漏试题和试题答案。 第七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传阅或者抄袭他人答卷,不得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第八条 评卷工作由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评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严格的原则,评卷人员应当按照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答卷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存档备查。 第九条 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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