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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赤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用架空索道架设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释义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加强全市林区运输索道安全管理,确保林区生产安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林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林用架空索道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林用架空索道架设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3月1日起,凡在我市林区架设索道用于竹木材运输的,必须实行备案管理。需架设索道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送辖区林业公安派出所汇总,报市林业局备案。

对跨越公路、河道架设索道,应先征求公路和河道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备案。

二、林用架空索道的架设和使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林用架空索道安全规程》。市林业局应在质监、安监等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林用索道架设使用的安全监督,坚决取缔非法架设索道,禁止使用危险索道。

三、市林业局要建立林用索道业主和架设操作人员操作规范和安全知识培训制度,未经培训人员,一律不得架设使用索道。

四、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林用索道业主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架设使用索道前,必须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要加强对索道使用和维护管理,积极预防不安全事故发生。

五、全面清理林区索道,加强规范管理。由市林业局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要对市内林用索道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对已建成使用的索道,安全性良好,群众生产需要保留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有关备案手续,可继续使用;对农村公路已建成通车的林区不得保留林用索道,应责令业主必须在15日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应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业主承担。

六、林区索道使用期限。林用索道使用期限届满或核准的采伐量运输完成后,业主应即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申报,并在10日内拆除索道,不得将索道转让、租赁他人使用。

七、加强林用索道安全管理,是保护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和构建和谐林区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深化对林用索道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林用索道安全管理列入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内容,形成制度化、规范化,为林业生产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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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3:4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