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水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五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
释义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赤水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五项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安委会的指导下,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联席会,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工作动态,指导全市各级各行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一)联席会成员单位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市经贸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农机局、市城管局、市交警大队、市消防大队、市农业局、市食药监局、市畜牧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乡企局、市林业局等部门组成。 (二)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主要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安监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会议成员为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信息收集、综合、上报及工作联络。 (三)联席会成员和联络员如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情况报市安委办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联席会内容:听取成员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报;通报各地各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研究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大问题报市安委会或市政府决策。 (三)各成员单位负责各自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20日前将报表送市安委办。市安委办要及时编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 (四)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贯彻执行议定事项。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形成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大格局。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公告公示、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 一、为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在乡(镇、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单位部门相关科(室),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安委办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最长不超过90天,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应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延期完成,同时隐患存在单位需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并落实责任人。 三、一般事故隐患销号:事故隐患所在单位隐患整改完毕后,按照管辖权限,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后方可销号。 四、重大事故隐患销号: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整改完毕后,按照管辖权限,应及时向乡、镇、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查通过后,由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安委会提出书面销号报告,经复查通过后方可销号。 五、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或在媒体曝光,并统一制作警示标牌,设置于该单位醒目位置。警示标牌的内容包括存在的具体重大隐患、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等。重大隐患整改完毕,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摘牌。同时,当地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规予以处罚,并采取措施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 六、各乡、镇、办事处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情况进行汇总,报市安委办备案。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跟踪整改制度 一、为使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部门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书》,各重点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要与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书。 二、各乡、镇、办事处,各专业办公室应结合辖区和行业特点,制定具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并报市安委办备案。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范围、时间、方式、重点、工作职责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黔府办发电〔2008〕68号、遵府明电〔2008〕68号、《遵义市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遵安委发〔2008〕6号)和赤党发〔2008〕6号、赤府办发〔2008〕25号及《赤水市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文件执行。 四、市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时间不超过20天;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期限参照《事故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第二条规定办理。 五、各乡、镇、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工,明确隐患整改督办责任单位。督办责任单位要对安全生产隐患所在单位实施重点监督,加大跟踪检查的力度,督促其将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对超过整改期限的,要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 六、各乡、镇、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排查确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报市安委办确认后实行重点挂牌督办,并做到“四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没有隐患整改销号报告不放过。 七、各乡、镇、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在隐患整改督查过程中,要严格执法,对拒不整改隐患或不按期整改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整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市安委会代表市政府负责对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督查督办。 二、督办内容包括:上级政府和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对我市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意见;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意见等。 三、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接到《督办通知》后,要立即按照《督办通知》要求落实整改。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负责跟踪督办,确保按《督办通知》要求完成整改任务。 四、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的企业,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五、对因整改投资大或整改工程量较大且复杂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安委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专人负责,确保整改到位。对不按照《督办通知》进行整改的、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收到《督办通知》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立即下达隐患整改执法文书,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限期整改;并将督查、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督促整改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备查。 七、各乡、镇、办事处要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评。对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督办事项未整改落实到位而被通报的,一次扣1分(从市政府工作目标考评安全生产分值中扣减)。 八、对未纳入市政府效能建设目标考评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九、对因排查安全生产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赤党发〔2008〕6号、赤府办发〔2008〕25号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和台帐建立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每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表及情况书面向当地乡、镇、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各乡、镇、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安委办报告。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同时抄报同级安委办备查。 三、各乡、镇、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本辖区行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超出其监管范围的,应当立即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商解决。 四、各乡、镇、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要对本行业、本辖区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将相关报表和情况说明于20日前书面上报市安委办。并于4月20日前、6月20日前、9月20日前,12月20日前分别将四个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及总结报市安委办。 五、建立事故隐患台帐。事故隐患台帐内容分为重大事故隐患登记明细及整改台帐、一般事故隐患登记明细及整改台帐、挂牌督办事故隐患台帐、督查督办台帐、事故隐患统计报表台帐、事故隐患销号登记台帐、事故隐患公告公示台帐、相关联席会及情况通报台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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