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 |
释义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当前,我市周边地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呈现快速扩散的严重事态,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9月23—27日组织对全市17个乡镇街道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专项督查,检查情况表明,各地各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防控甲型H1N1流感的工作仍有不足和差距,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及部门对流感大流行可能造成的危害认识不足,导致工作措施不力、督促检查不落实、应急物质缺乏、消极备战等问题。对此,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 一、进一步高度重视,扎实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清醒认识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坚决贯彻中央确定的“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方针,立足于实现“力争不发生,确保不流行”的疫情防控工作目标,全面预防、有效控制,切实落实“四个责任”,即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进一步提高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认真部署落实防控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四个责任”,狠抓措施落实 (一)强化属地责任,狠抓辖区防控管理。各乡镇(街道)的防控工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严格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行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乡镇(街道)要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属地防控职责,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有效的领导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要做好人员、技术、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保障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二)强化部门责任,狠抓行业(系统)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各部门的防控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卫生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防控协调和监督执法工作。督促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监测、预警、疫情报告和疫情防控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抓好疫情监测网络的规范建设管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继续做好定点收治医院和后备医院的准备工作;抓好抗病毒药物、疫苗和防护用品的采购、储备,尽可能确保满足医疗救治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的宣传教育和防控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做好疫情信息收集、通报、管理及防控对接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部署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暴发。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市教育局要派专门人员对各学校的防控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要求各学校每天实行零报告制度。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对本市生猪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中防控工作的管理,督促有关责任人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对畜禽类动物流感病毒及其变异的跟踪监测工作。 经贸、工商等行政部门负责物资储备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管理,保持市场秩序稳定。 旅游、建设、文化、交通、环保、城管、民政、质监等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系统管理,做好所辖范围的防控工作。 (三)强化单位责任,狠抓社会防控工作机制建设。本市辖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本单位传播、暴发。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防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要保障防控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从疫情发生地区返乡的人员自行居家观察7日。发现流感样病例及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本单位职工生产工作安全、组织活动安全。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对进入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落实防控措施,严格人员登记。 (四)强化个人责任,依法规范个人防控行为。一切个人都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从有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的地区返乡的人员,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自行居家观察7日,并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配合医务人员对自己健康状况的家庭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工作。 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服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做好隔离治疗、排查工作。拒绝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接受集中医学观察、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登记和确认工作;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健康监测;遵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规范。 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所在乡镇(街道)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加强与被采取防控措施的人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工作,保障防控措施有效实施。 三、突出重点,做好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等重点场所的防控工作,严防疫情暴发流行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社区防控工作的领导,完善应对预案和措施,加大社区防控力度。各乡镇(街道)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对返乡人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健康状况的社区监测。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向辖区居民的防控宣传教育;组织村(居)民参与传染病防控活动;积极收集、报送相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为居家医学观察和自行居家观察的人员做好服务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配合下,做好社区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和对返乡人员健康状况的社区监测。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学校卫生管理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规定,加强对学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须配备红外线测温仪,认真开展晨检,并要有体温测量记录;对缺课缺勤病因要追查询问,及时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加强日常健康巡视和检查,严格对出入校园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传染病防治的工作要求,规范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发热门诊,建立、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在门诊大厅、住院部等重要场所入口设置体温监测设备。加强对医务人员防治甲型H1N1流感知识的培训,提高病原检测能力,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加强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疫情信息,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确保消毒、隔离和防护等措施落实到位,做好医务人员的防护,降低医务人员感染风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置、管理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严禁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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