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办法 |
释义 | (2008年3月26日赤水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广泛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一般邀请3名以上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同时邀请1至2名省或遵义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会议议题未涉及“一府两院”工作时,可以不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条 每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办公室、选任联工委根据常委会本次会议议题,提出列席代表建议名单,经常委会分管代表工作的副主任审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下发会议通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代表本人和代表所在单位。 第四条 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参加审议时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审议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无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由常委会办公室按《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活动补助标准》发给误工补贴、交通费;代表所在单位应为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提供方便,妥善安排好工作,确保代表按时列席会议,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 第六条 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会前应围绕本次常委会会议议题开展调研活动,广泛听取民意,为参加会议做好准备;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常委会办公室请假;会议期间,要遵守会议纪律,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传播。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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