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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办法
释义

( 2003 年 6 月 27 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 年 1 月 11 日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述职评议是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议。

评议工作可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三条 述职评议的目的:是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增强法律意识、公仆意识,推进依法治市。

第四条 述职评议应有计划地进行,评议工作应加强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五条 参加述职评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应做到:

(一)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参加评议活动;

(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如实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

(三)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和评议工作的保密要求。

第六条 参加评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评议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评议组织领导和内容

第七条 述职评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述职评议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相关工作委员会承担。

第八条 评议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议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与述职评议对象是近亲属的;与评议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与评议对象有其他特殊关系的,可能影响对评议对象公正评议的;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回避情形的。

参加评议人员的回避,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述职评议对象由人代会或常委会通过无记名票决形式推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评议的内容和时间,并制定述职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的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述职评议可以按前条所列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其中某个方面进行评议。

第三章 评议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述职评议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十三条 述职评议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评议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包括评议的组织、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

(二)评议前 1 个月书面通知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和主管机关;

(三)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提供该次评议对象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意见书。

(四)进行评议宣传、动员和部署;

(五)确定参加评议人员,组成评议组;

(六)组织参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七)评议对象根据评议内容,准备述职报告;

(八)作好评议工作的具体日程安排。

评议准备工作就绪后,评议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准备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后再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第十四条 评议组对评议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评议调查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案卷以及有关材料。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评议组进行调查,如实反映意见和提供有关材料,评议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十五条 述职评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由评议对象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评议的代表充分发表评议意见。必要时,可邀请评议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述职评议对象和评议内容,也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进行,还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会议上进行,程序不变。

第十六条 述职评议对象应如实述职,并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问题;对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述职评议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述职评议对象进行公信度测评,测评结果获优秀票在 80% 以上,称职以上票在 70% 以上,基本称职以上票在 50% 以上,不称职票超过 50% 的,分别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

第四章 评议处理

第十八条 述职评议会议结束后,形成书面综合评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交评议对象及其单位。

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评议对象接到评议整改建议意见后,应在 30 天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相关工委, 3 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整改时间的,应书面申请,经主任会议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时间。

第十九条 在评议工作中,对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市人大常委会给予表彰;对被评定为称职的,提出希望和要求;对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提出整改建议意见;对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辞职或免职。

第二十条 根据述职评议对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确定由常委会相关工委负责跟踪核实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将评议对象的评议结果送评议对象单位的主管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依据,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述职评议中,如发现评议对象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拒绝接受评议或不落实整改措施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限期改正或作出检查;

(二)依法提出质询;

(三)转由有关组织或部门调查处理;

(四)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五)依法撤销或免去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职务;

(六)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干扰评议工作,对参加评议和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所任的职务;构成民事侵权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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