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议政府性项目融资报告或议案的暂行规定 |
释义 | (2010年3月3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为依法规范政府性项目融资行为,有效控制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政府性项目融资应控制在非经营性项目范围内。 三、政府性项目融资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项目融资报告或议案应由市长或其委托的分管副市长签发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报告或议案中应载明项目名称、贷款理由、承贷主体、贷款额度、还本付息计划、偿债资金来源、抵押物(证)权属状况等,同时还应提供以下附件: 1.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项目融资事项的会议纪要; 2.市人民政府债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经最终举债人(法人代表)签名审定的还本付息计划书; 4.赤水市XX建设项目使用(XX银行贷款或有偿借用财政资金)偿债责任书; 5.可研报告等其它项目融资需要提交的附件。 五、政府性项目融资报告或议案的批准原则上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提出报告或议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和批准。确因特殊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报下次常委会备案。 六、市人民政府债务主管部门应在该项目融资获得的当月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报送办理情况,并在每年度末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汇总报告政府性债务资金管理使用和偿债情况。 七、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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