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赤水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办法 |
释义 | (2007年11月23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发挥代表作用,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是指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主要形式: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查等; (二)代表小组开展的活动; (三)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会议; (四)应邀旁听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五)持代表证就地视察、调研; (六)走访选民,了解社情民意; (七)其他。 第三条 闭会期间活动的内容: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和人大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 (二)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查; (三)检查了解人大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会议,旁听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五)走访选民,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参加“三带头、五个一”、“当五员、做五好”活动; (八)其他。 第四条 闭会期间活动的组织形式: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查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视察、检查、调查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选任联工委具体组织,也可以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委会街道工委组织; (二)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由代表小组召集人组织; (三)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乡(镇)主席团会议邀请; (四)旁听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按照《赤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旁听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办法》组织; (五)持代表证就地视察、调研,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委会街道工委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 (六)走访选民,了解社情民意,由代表结合自己工作实际进行。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在闭会期间专职执行代表职务每年占用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向组织单位请假。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依法执行职务,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证和提供便利条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 第八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委会街道工委、代表小组组织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后,应及时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选任联工委报送活动情况,同时将活动情况记录在代表履职情况登记簿;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将活动情况记录在民情笔记。 第九条 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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