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赤水市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方案 |
释义 | 为做好我市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基本草原保护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06〕13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草原家庭承包制的通知》(〔2007〕5号)和《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程序 (一)成立机构 为加强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决定成立赤水市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增补袁富才同志为赤水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汪洪林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蔡春江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袁富才 市畜牧局局长 成 员:许小平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吉云 市林业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畜牧局,负责上下联系及处理日常事务。 主 任:袁富才 副主任:周小竹 雷正权 成 员:张光祥 江昭华 赵飞翔 兰世禄 由张光祥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制定方案 基本草原是发展生态畜牧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生产资料。落实基本草原权属对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小康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行政村也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要实行“四签两不准”,即会议通知签收、开会签到、草权划定方案签字、票决签名,不准请人代签(有委托书的除外)、不准用圆珠笔或铅笔签字。 (三)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召开大会进行动员部署,深入广泛宣传开展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配合支持草权划定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组织业务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和技术培训,落实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要带领工作组深入一线,协助各乡镇、街道、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工作,明晰基本草原权属,签订有关合同,发放基本草原权属证书。 (四)督促检查 为确保全市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落到实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督查组对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全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定期汇报制度,编印草权划定简报,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度,交流工作经验,推动草原划定工作顺利开展。 第一组: 组 长:雷正权 成 员:赵飞翔 兰世禄 负责督查石堡乡、官渡镇、长期镇、长沙镇、白云乡、市中办、金华办、文华办 第二组: 组 长:周小竹 成 员:张光祥 江昭华 负责督查元厚镇、葫市镇、丙安乡镇、复兴镇、大同镇、天台镇、旺隆镇、宝源乡、两河口乡 二、基本草原权属划定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草原划为基本草原: (一)重要放牧场; (二)割草地;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三、基本草原权属划定的数据依据 基本草原权属划定的有关数据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主,参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贵州省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布的有关数据,确定基本草原面积。 四、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内容 (一)核定基本草原面积 根据有关数据依据及工作底图,现场调查核实基本草原权属界限,核定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基本草原面积。 (二)基本草原登记建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规定,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草原,由市畜牧主管部门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草原,由市畜牧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后负责保护管理。 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市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已由个体承包经营的草原,在基本草原确权划界中原有权属不变,但必须登记办证,并按规定交费,按规划进行开发利用。若不开发利用,造成草原资源浪费,甚至出现破坏草原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罚,并收回承包经营权。 (三)绘图 按照基本草原应当占其行政区域内草原总面积80%以上的要求,根据基本草原划定内容和原则,对基本草原分门别类,实地测量,按乡级1:10000、县级1:50000全部转绘到地形图上,并作详细标注和说明。 (四)填表 填写由贵州省畜牧兽医局监制的相关表册。 (五)公示认定 1、公示内容 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勘测确定的基本草原情况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草原面积、草原类型、地块四至、利用状况等。 2、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3、公示方式 确权公示应在村里的显著位置张榜公告,或召集村委会成员及村民代表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公布。《确定基本草原使用权公示回执单》须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报市畜牧主管部门存档。 (六)登记发证 经公示无异议,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核发基本草原使用权证书审批表》,《审批表》实行三级审核(批)制。村一级审核,由村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村级审核后报乡(镇)政府二级审核,乡(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乡(镇)审核后报市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林业主管部门三级审核,由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级审核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发放由省畜牧兽医局监制的《贵州省基本草原使用权证》。 (七)建立档案 对在基本草原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基本草原勘查基础数据、填制的表格以及图件、影像等,建立基本草原权属管理档案,并形成电子档案,保证基本草原确权资料永久性留存。 (八)承包经营 基本草原确权后,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有关程序,由基本草原使用权主体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家庭、联户或其他具备承包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使用。 (九)设立保护标志 基本草原确权划界、颁证管理工作完成后,由市人民政府对基本草原予以公告,并在基本草原区设立保护标志,依法对基本草原进行保护。 五、基本草原权属划定时间安排 我市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时间安排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六、草权划定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在基本草原确权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是界限不清,包括村与村界限不清、组与组界限不清、草原与林地界限不清、草原与耕地接壤、草原与河道接壤等。 (一)村与村界限 村与村界限不清的,由市草权划定办与乡(镇)政府共同组织有关村村民代表、联户代表、两委班子成员召开协调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文书,由相关村的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后明确界限。 (二)组与组界限 组与组界限不清的,由乡(镇)草权划定办会同村委会组织有关组进行协商。如果村民组超过30户,选出三分之二的农户,每户派1名代表参加会议协商解决;少于30户的村民组,每户选1人参加会议协商解决。 (三)草原与林地界限 草原与林地界限不清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现有土地类型依法确定土地属性及界限。 (四)草原与耕地界限 草原与耕地界限不清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地类确定土地属性及界限。 (五)草原与河道界限 草原与河道界限不清的,由草权划定办会同河道管理部门与当事人协商解决 (六)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矛盾,认真总结草权划定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确保社会稳定,群众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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