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赤水市赤水市卫生局关于对赤水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6号建议的答复 |
释义 | 王长林、张忠琴、帅必林、许长政、穆树宣、向贤利、钟守琴、聂泽科、汪大金、郑祥梅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规范医药价格》的建议收悉。感谢您们对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村民看病时医疗机构要问是否参合问题。2005年以前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须无条件向参合农民提供报销所需资料,包括专用处方复写件或一日清单、发票、疾病证明书或疾病确诊依据、出院证明等详细资料。因此,当村民看病时首诊医师问是否参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完善就医资料后向患者提供,以方便农民报销,引起了部分群众的误解。2006年初,针对上述问题精简了部分不必要报销资料,取消了“合作医疗专用处方”,全市统一使用格式处方,使需要报销者与不需要报销者应提供的相关资料保持一致性。2006年5月上旬,举办了由乡镇合医办负责人、财务人员、定点服务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为期3天培训,针对我市合作医疗政策、报销程序、报销审核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与费用控制等知识进行了培训,并要求各地认真做好宣传工作。今后,村民无需向首诊医师表明是否参合,医疗机构按常规收治病人,做好医疗服务,尽量让群众满意。 二、关于参合农民看病比不参合农民看病贵问题。由于政府财力有限,对卫生事业多年来投入不足,致使医疗服务费用的增长与群众医疗消费承受力的增长不相适应,尤其是农民无法承受现在的医疗服务费用。市卫生局和市合医办曾针对群众反映的“乱收费”、“虚高药价”、“小病当大病治”等个案以及 结合“医疗质量管理年”活动、“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活动开展了多次监督检查,但由于合理医药是一个复杂的临床治疗原则,很难对其治疗用药行为是否合理做出一个具体的界定。三年来,我们对违反合作医疗政策的1个市级医疗机构、3个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和2个开具大处方医疗行为的村级机构进行了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向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通报。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政策、《基本诊疗规范》,进一步落实好医药价格公示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建设,广泛动员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卫生系统“医疗质量管理年”、“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打击擅自虚高药品价格、违规计费、不合理医药、不合理检查等行为,会同物价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督与检查力度,并积极争取资金开发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改变目前的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大多数问题都能得到遏制。 再次感谢您们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00七年六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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