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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赤水市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
释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必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为强化新闻媒体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实现安全生产、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全市的实际,根据不同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状况,搞好全市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强化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

二、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委办根据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市安委办每月发一期安全生产简报,每季度对上季度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公布存在的隐患和发生的事故。

三、对不同时期全市发生的各类伤亡事故和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受到责任追究的相关人员进行通报。

四、对群众关心的、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隐患情况进行通报。

五、排查出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企业,按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要求进行通报。

六、对全市开展的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督办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七、对一年中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在年底考核时扣减总分5分。对一年中受到两次以上通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八、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

九、情况通报以会议、文件、电视、报纸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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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