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赤水市2009年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
释义 | 农村卫生室建设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通过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升专业人才技术服务能力等配套措施,向全市农民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基本医疗服务,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根据省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贵州省2008年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黔卫发〔2008〕5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赤府发〔2009〕25号),遵义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关于转下发贵州省2009年第一批行政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遵市发改社〔2009〕64号)文件和遵义市发改委《关于对赤水市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的批复》(遵市发改社〔2009〕89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农村为重点,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投入,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为切实改善我市农村卫生室房屋破旧、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现状,建立起基础设施比较齐全的卫生服务网络,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09年我市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0个,总建设规模18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71万元,其中土建部分150万元,设备购置21万元。新建的村卫生室在规模、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基本满足当地人民群众预防保健及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努力配好、配足乡村医生,并逐步向执业医师过渡,使乡村医生基本能够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断和危重病人的应急处理及转诊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工作:2009年6月1日—9月3日 1、确定建设计划和选址规划:2009年6月1日前结合实际上报村卫生室建设计划,2009年8月1日前确定村卫生室建设选址规划。 2、建设方式:项目土建部分由市卫生局委托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及乡镇卫生院等相关单位和村委会共同确定;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解决(是国有土地的由当地政府办理土地手续,是集体土地的由村委会办理土地手续),并由当地国土所负责完善相关手续。规划建设许可由当地建管所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免收村卫生室建设的各种建设规费。 3、图纸设计:采用省统一设计的标准化图纸,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结合黔北民居风情,从中选择第二套设计图纸。 4、招投标:2009年8月24日至9月4日,土建项目实行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竞争性谈判落实施工队伍。 (二)施工阶段:2009年9日5日至12月14日为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关文件,及时组织施工,并每旬按时上报工程进度情况。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由市建设局负责监管。 (三)验收阶段:2009年12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为验收阶段。土建项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后形成竣工验收报告,然后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综合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固定资产及相关资料。 设备由遵义市招标采购后配送,市卫生局统一接收、验收,并分发到项目使用单位,由当地乡镇卫生院统一建立档案。 四、组织领导 成立2009年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刘朝丽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方再桐 市人民政府副调研员 成 员:杨苇亦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罗洪荣 市卫生局局长 黄 强 市发改局局长 任明高 市监察局局长 廖晓波 市财政局局长 艾吉星 市建设局局长 刘吉云 市审计局局长 吴洪英 市环保局局长 刘 鑫 市国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局,由罗洪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和档案管理。 五、有关要求 (一)项目管理:项目建设按“四制”规定执行,规范建设程序,完善项目资料,保证工程质量。 (二)建设标准 1、人员配备:村卫生室至少配备一名乡村医生。 2、建设规模:村卫生室房屋建筑标准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村卫生室要建在农村居民相对集中,交通便宜的地方,以方便群众的就近就诊。新建的村卫生室要做到设置科学,布局合理。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值班室四室分开,有条件的可设观察室。房屋为砖混结构,光线充足,环境整洁、无污染,外设健康教育宣传栏等。 3、设备配置:室内设固定电话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村卫生室必备的诊疗设备和防疫设备。 4、运转资金:村卫生室储备的运转资金应不少于5千元(含药品及现金)。可由村医个人筹资或村委会、村医共同筹资,也可以吸收社会资金。 5、建设资金:以省级投入为主,每个村卫生室安排5.7万元,其中土建部分(含房屋、环境绿化等)建设资金5万元,签订施工合同后预拨3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后划拨2万元,设备部分0.7万元。 6、产权责任:建成的村卫生室属国有资产,市卫生局为资产的管理部门,并统一办理和管理房屋产权证。市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具体实施监管,村医使用和负责房屋维护。 (三)档案管理:项目建设工程全部资料应建档管理,除项目实施单位存档一份外,还要将所有资料均复印二份送市卫生局存查(其中一份由市卫生局统一送市发改局备案)。 (四)其它要求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赤府办发〔2008〕94号)文件执行。 (五)建立旬报制度:各乡镇于每月1日、11日、21日前将上一旬村卫生室建设进度情况、投资完成情况等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送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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