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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成都饲料工业协会
释义

简介

成都市饲料工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1月21日,是成都市农牧局(现成都市农业委员会)、成都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行业协会。协会为事业性质的社团组织,其职能是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沟通行业内部及相关行业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推动饲料工业科技进步,促进我市饲料工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市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现代化水平,振兴成都经济作出贡献。

成都市饲料工业协会成立以来,现有101个会员单位,其中副会长单位12个,常务理事单位26个,理事48个。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都市饲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ENGDU MUNICIPAL ASSOCIATAON OF FEEDINDUSTRY其缩写为CDFIA。

第二条 协会是经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联系政府和饲料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社会性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指引下,在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沟通同行业内部及相关行业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为推动饲料工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市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现代化水平,振兴成都经济作贡献。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农委,同时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七道堰街12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

(一)与行业主管部门一起进行饲料工业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全市饲料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组织交流、推广饲料工业建设、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新科技成果,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和饲料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三)制定实施全市饲料工业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开展对全市饲料工业和饲料资源情况的调查,进行市场预测,掌握国内外情报、信息,开展咨询服务;

(五)协助拟定和宣贯饲料工业行业标准,组织企业评价和推荐行业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

(六)协助组织饲料工业行业高新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创办协会出版物,组织行业产品展览,开展行业理论研讨,实施行业职业技能鉴定;

(七)加强与市外、省外、国外饲料工业团体和个人的联系,组织国内外政府间的行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八)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实现会员共同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九)办理政府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从事饲料工业及相关工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报会员登记表;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取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取得协会编辑出版的刊物和资料;

(三)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

(四)有权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五)有权要求协会对其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

(六)有权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有关意见和建议;

(七)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相关活动;

(三)不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不搞欺诈行为;

(四)积极宣传本行业有关科学知识,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科研、生产、供销等方面的信息、经验与成果资料,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建议;

(六)按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可以申请退会或自行退会。

(一)企业停产或转产;

(二)依法宣告破产;

(三)拖欠会费连续两年;

(四)会员退会应于年度终结的六十日之内提出书面退会申请,本年度终结时,退出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和依法被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或长期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经劝告无效的;

(三)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的;

(四)企业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后不主动提出退会申请的。 第十四条 凡被除名的会员,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得要求退还所缴纳的会费、赞助费和捐赠费。退会或被除名的,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统一备案。 第十六条 会员证书由协会统一负责颁发。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有关业务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和生产企业中推选的代表组成。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并通过协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和推荐本行业的优秀学术论文、重大发明创造、专利、重大科技成果以及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协会终止;

(六)决定协会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协调决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批准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协会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报告;

(五)筹备召开理事会;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协会提案;

(八)确定秘书长提出的副秘书长人选;

(九)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

(十)评选、表彰、奖励会员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表彰行业优秀论文,重大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

(十一)审议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先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提出建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正、副会长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汇报,决定协会的重大工作和活动,分析研究饲料工业发展中的情况、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提出副秘书长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正、副秘书长实行办公会议制度,研究部署协会的日常工作,决定增补理事,常务理事人选并提请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 协会在会长领导下,设立必要的、精干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协会规章制度,组织办理政府委托事项。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及支出必须符合法定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有关单位、企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共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年度会费为50元;

单位会员中,企业会费按企业分为三种类型,大型企业(年产值5000万元—1亿元)年度会费2000元,中型企业(年产值1000万元—5000万元)年度会费1000元,小型企业(年产值1000万元以下)年度会费500元;

事业单位年度会费300元。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协会开展的各种业务活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讨论会、工作会、表彰奖励等),会讯和资料所需的费用,开展科普、人才培训、技术服务所需的费用,邀请国外学者讲学及外事活动所需费用,协会办事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办公用品及旅差费等。 第三十五条 协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协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财务帐目,加强经费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数额较大的重大支出必须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数额较小的合理支出由秘书长负责签支。按照会计年度向常务理事会提交财务收支决算报告,接受社团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终止由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提交终止协会活动议案,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报市农委审查同意,并向市民政局注销登记后,即终止协会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应在市农委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协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2006年9月29日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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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7: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