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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成都市医药商会
释义

商会简介

成都市医药商会是由成都市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医药行业各企业自愿参加组成的经成都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对药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医药企业行业自律,规范医药企业的药品经营行为。在承认互为竞争对手的基本前提下,寻求共同话题,发现共同利益,增进医药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利益,维护和争取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促进医药企业发展,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服务。

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部门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医药经营、生产的方针、政策,提供各类信息和咨询服务,集中反映会员问题和要求。承担会员单位的行业管理工作,积极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对药品生产、经营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引导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二、开展医药市场的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整理国内外医药行业信息资料,加强会员间的信息传递和交流;

三、根据市场情况,组织举办医药宣传介绍、咨询、展销会,协调我市医药市场发展,提高我市医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及医药市场的辐射力;

四、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会员间的学术、经验交流和人才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增强行业发展的后劲;

五、充分利用政策和信息资源,沟通行业间医药经营策略,经营管理经验,信息交流,促进行业发展;

六、加强同市内外相关团体组织的联系和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七、反映会员及行业要求,就维护合法权益和争取本行业的共同利益组织合法活动;

八、按照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检查会员执行国家药品定价情况;

九、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成都市医药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英文名称为CHENGDU MEDICINE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CDM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成都市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医药行业各企业自愿参加组成的经成都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对药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医药企业行业自律,规范医药企业的药品经营行为。在承认互为竞争对手的基本前提下,寻求共同话题,发现共同利益,增进医药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利益,维护和争取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促进医药企业发展,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64号锦泰公寓A座四楼三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部门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医药经营、生产的方针、政策,提供各类信息和咨询服务,集中反映会员问题和要求。承担会员单位的行业管理工作,积极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对药品生产、经营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引导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二、开展医药市场的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整理国内外医药行业信息资料,加强会员间的信息传递和交流;

三、根据市场情况,组织举办医药宣传介绍、咨询、展销会,协调我市医药市场发展,提高我市医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及医药市场的辐射力;

四、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会员间的学术、经验交流和人才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增强行业发展的后劲;

五、充分利用政策和信息资源,沟通行业间医药经营策略,经营管理经验,信息交流,促进行业发展;

六、加强同市内外相关团体组织的联系和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七、反映会员及行业要求,就维护合法权益和争取本行业的共同利益组织合法活动;

八、按照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检查会员执行国家药品定价情况;

九、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只接纳团体会员。凡成都市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医药企业,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经自愿申请,本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对药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履行其义务;

三、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

四、自愿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各项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五、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期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商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和赞助缴纳的费用。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和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本会决议者,经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及其他重大事宜;

2.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制定和修改章程;

4.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5.通过提案和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

一、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业务,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数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更换和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听取、审批各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及实施情况;

9.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五、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

一、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三款的第1.3.5.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常务理事会由数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的罢免、更换和增补等事宜,由理事会决定。

三、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一、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数人,秘书长1人

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熟悉本行业业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较强的组织、文字和管理能力。

三、会长: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会会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本会会长一经当选,即为理事和常务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会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主持商会全面工作,根据理事会对商会工作的提议,按有关程序决定人事任免,聘用及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四、本会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副会长的罢免、更换和增补等事宜,由理事会决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在会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按副会长排名,由副会长接替会长主持工作,日常工作按副会长分工各自履行其职责。

五、本会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续聘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负责商会经费、资产的日常管理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单位或团体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会长不少于20000元/年,副会长不少于10000元/年,常务理事不少于8000元/年,理事不少于6000元/年,连锁企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不少于3000元/年,单店、加盟店不少于1000元/年。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有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医药企业聘用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2011年2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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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