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成都市行政法学研究会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译名为 Chengdu Administrative Lawlrstitute,缩写是;CAL。 第二条 性质 成都市行政法学研究会是成都市行政法学理论工作者、教学工作者和实际工 作者开展行政法学研究活动,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研究、宣传和咨询服务的不以 营利为目的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方针,理论联系实际.研究行政法学理论,总结依法行政经验,促进政府职能转 变,推动行政法治建设。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作 出贡献。 第四条 该会参加四川省法学学会、成都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为其团体会 员。接受四川省法学学会、成都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该会的住所是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县向阳路6号——成都行政学院法学教学研究部。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该会在四川省法学学会和成都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指导下,紧密结合成都的实际,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和学术研究,研究行政法学理论,总结依法行 政经验,探讨行政法治的实践问题,为依法治市服务。 (二)该会有计划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推动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 (三)不定期编著、印刷有关行政法学的书刊、学术论文和研究资料,沟通信息渠道,促进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该会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类型。 第八条 凡行政法学理论工作者、教学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业余研究者及 单位皆可申请入会,申请加入该会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该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该会; (三)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四)在该会的业务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加入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该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该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该会的书刊、资料; (四)对该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该会的决议; (二)维护该会的权益; (三)完成该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纳会费; (五)积极撰写学术论文; (六)向该会提供工作研究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罢免程序 第十三条 该 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 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 换届最长不超过—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 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连选 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学会日常 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 (三)制定学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学术讨论会; (五)代表学会参加有关会议; (六)评审、推荐优秀科研成果,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和先进组织;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 秘书长两人、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等人组成,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十九条 该 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秘书长负责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该会理事会成员的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单位资助; (二)单位、团体或个人捐赠: (三)会费; (四)其他合法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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