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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成都市工业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
释义

为加快工业总部经济优化升级,进一步规范工业总部经济发展,制定《成都市工业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于2011年12月30日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成办发〔2011〕109号印发。《办法》分适用范围、有关定义、准入条件、用地性质、规划控制要求、产权办理及使用要求、评审流程、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其他事项10部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工业总部基地建设的意见》(成办发〔2008〕48号)予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11〕10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工业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成都市工业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我市工业总部经济优化升级,进一步规范工业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利用工业用地规划建设的工业总部项目和入驻的工业总部企业。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成都高新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工业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有关定义

(一)工业总部项目,是指在我市五城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内利用工业用地规划建设的,为入驻工业总部企业发展提供平台和载体,并按照工业总部用房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通过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非生产性工业建设项目。

(二)工业总部企业,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制造业企业,在我市五城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内利用工业用地并依法注册设立的,具有设计研发、销售、采购、结算、投资营运中心功能,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三、准入条件

(一)工业总部项目准入条件。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投资主体,注册资金或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项目建成后,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用房(含租用)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80%(投资主体是工业企业的,自用房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50%);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税收(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成都市留成部分,下同)不低于150万元/亩。

(二)工业总部企业准入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期限10年以上;

2.在本市统一汇总纳税,并承诺注册运营后年缴纳税收不低于15万元/百平方米;

3.有全资或控股的规模以上制造业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其中至少有两个注册地为市外),各分支机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4.母公司上年度总资产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

上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评定的中国500强企业、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或产业主管部门以行业标准确认并公布的国内行业50强企业、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及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的制造业企业在蓉注册设立的专业性、区域性总部,经评审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用地性质

工业总部项目(企业)土地性质为非生产性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五、规划控制要求

(一)工业总部项目(企业)须符合项目承载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环评等相关要求。

(二)项目用房须按照工业总部用房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和受理。

(三)项目单栋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有航空限高要求的除外),房屋最小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六、产权办理及使用要求

(一)房屋的受让(租赁)人应为经认定的工业总部企业的非自然人。

(二)房屋产权性质为工业总部用房,产权登记以规划核定的房屋用途为准。

(三)办理产权和租用房最小基本单元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四)配套用房面积控制在总面积的20%以内,且不能出售。

七、评审流程

成立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投促委分管负责同志和相关专家组成的成都市工业总部项目(企业)评审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项目审定小组),对工业总部项目和需分割、转让产权的入驻工业总部企业进行审定;审定按批次进行,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以市经信委公告为准,原则上每月一次。

对不需分割产权的入驻企业,由五城区的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审定,报市经信委备案。

(一)工业总部项目准入办理流程。

项目投资方提交审查资料→园区管委会初审并提出选址方案→市项目审定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市经信委根据评审意见出具落户通知→签订正式投资协议→项目投资方按程序立项报建。

(二)工业总部企业准入办理流程。

1.入园租房企业:企业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组织评审并出具是否同意入驻的通知→市经信委备案→企业签订租房协议→园区管委会出具企业经营场所证明→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入园购房企业:企业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初审→市项目审定小组组织评审→市经信委根据评审意见出具入驻通知→企业签订购房协议→园区管委会出具企业经营场所证明→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房管、国土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八、监督管理

(一)五城区今后主要发展工业总部以及工业设计研发中心、结算中心、运营中心,原则上不再新上制造业项目和其他一般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引导现有工业企业尽快向二、三圈层工业集中发展区调迁。

(二)园区管委会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正式投资协议、项目业主签订租购房协议、国土部门办理供地及土地登记手续、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出售(转让)手续以及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股权转让、经营范围变更等手续时,项目业主和企业须出具市项目审定小组的评审意见。

(三)园区管委会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时,应将项目投资内容、投资强度、税收等作为协议的约束条件,并刚性执行。

(四)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工业总部用房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实现信息透明,资源共享。

九、职责分工

(一)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对工业总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二)市国土局负责对工业总部项目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市规划局负责对工业总部项目规划、审批等进行监管;

(四)市建委负责对工业总部项目设计、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进行监管;

(五)市房管局负责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工业总部项目房屋产权;

(六)市工商局负责对工业总部企业注册登记及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对工业总部企业纳税行为进行监管;

(八)市投促委负责对新引进工业总部项目进行统筹协调;

(九)市统计局负责建立完善工业总部企业统计体系。

十、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二)市级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工业总部基地建设的意见》(成办发〔2008〕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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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22:4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