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城市供热系统 |
释义 | 概念城市供热系统是利用集中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等设施向热能用户供应生产或生活用热能的供热方式。我国城市供热热源的型式有热电厂、集中锅炉房、分散锅炉房、工业余热、核能、地热、太阳能、热泵、家庭用电暖器和小燃煤(油、气)炉等。集中供热系统广泛应用的热源主要是热电厂和集中锅炉房。 系统构成城市供热系统一般由3部分组成,即热源、热网和热用户。热源又称热力的生产,主要是指生产和制备一定参数(温度、压力)热媒的锅炉房或热电厂。热网是输送热媒的室外供热管路系统,是热源与热用户连接的纽带,起着输送和分配热源的作用。热用户是指直接使用或消耗热能的室内采暖、通风空调、热水供应和生产工艺用热系统等。 城市供热系统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分类: 按热媒不同,分为热水供热系统和蒸汽供热系统。 按热源不同,分为热电联产系统、锅炉供热系统,另外还有以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工业余热、核能、太阳能等作为热源的供热系统。供热所用能源包括煤炭、燃油、天然气、电能、核能、地热、太阳能等,集中供热所用能源仍以煤炭为主。 按供热管道的不同,可分为单管制、双管制和多管制的供热系统。 城市供热行业特点一、热的商品属性由于城市供热服务具有可替代性低、非排他性、公用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因此具有了准公共物品的特性。准公共物品的特性决定了该类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必须是介于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由市场和政府通过一定的机制结合来解决该行业产品的供给问题。 沿袭计划经济的思维习惯,人们常把供热取暖看作是政府的一项福利事业,没有把供热取暖关系看作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一种买卖合同关系。然而,事实上我国《合同法》早就将"供用热力合同"与用电、水、气合同规定一起放在同一章节里,并把这种合同称作“供用热力合同”。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作为经营者的出卖人,即供热方,和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即取暖方,客体是热能;内容是供热方享有收取取暖费的权力,承担着提供符合标准的热能的义务和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的其他义务,供热方与取暖方所交易的是热能这一特殊的商品。 二、网络性热水和蒸汽的输送必须通过固定管网进行,因而城市供热行业是典型的"网络性"公用事业,随着服务网络的发展,提供服务的平均成本有降低的趋势,服务的有效性有增加的趋势。热电行业属于公用基础设施行业,为避免重复建设,一个热区往往只设一个主要热源,具有较强的区域垄断性,再加上热电项目属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投资大回收期长。 三、季节性与水、电、气等其他公用行业不同,供热行业具有季节性。且不同地区供热长短有所差别。 热力供应属于供热地区冬季生活必需品,需求较强,是国家在基础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的行业。随着我国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该行业作为公共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存着巨大的市场潜力,特别在脊柱供热和热电联产等国家鼓励并支持发展的范畴将有较为理想的发展前景。而作为一大耗煤产业,降低供热成本、减少污染排放将成为该行业的发展方向。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