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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陈贻香
释义

陈贻香,福建长乐县人,进士。光绪十八年(1892),任永寿县知事,二十五年四月卸任。初至任,误判一讼事,断处冤狱,立予平反。始终以此事为慊,后遇讼事,必求得实情而后决。常言:“讼争之事,宜允徐叙其词,可于无意得其真”。调任略阳知事,期满寓省。光绪二十六年(1900)大灾,奉令来永寿司赈务,于境内按路设厂,定隔日为赈日,亲往厂所监视赈目,人请食,贻香曰:“饥民待食者多矣!吾晚食何妨?”为赈灾民废寝忘食,形面憔悴。赈款将尽,入省告急后,顺途归家,逢幼孙病,贻香精医术,家人请诊,贻香说:“少缓须臾,永民死者不计其数”。竟不顾而返永。后因拯救永民,深遭江南义赈大员之妒,派员来易。离永时,老幼数千人攀辕卧辙挽之,贻香大哭离去。光绪二十八年(1902),复任永寿知事,时值大灾之后,物力凋残。深怀培养渐复之念,废寝忘食于公事。以礼待士,保富有方。常言:“富乃民之勤能者,士乃民之优秀者,皆为境内之精华,宜加意维护,若摧残必阻其气;对贫而顽者当诲之,对害群者当去之”。境内民安其分,日无讼事。离永寿县后,永民立碑以颂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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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4: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