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郴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专利制度在推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我市专利保护工作,鼓励发明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依法取得专利权,提高我市自主知识产权产出能力,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湘政发[2009]8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郴政发[2009]4号),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全市专利申请资助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优势企业培育、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专利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并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水平与支持重点做出年度专利资助安排。 第三条 凡本市(含中央、省驻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专利,确因经济困难无法全额承担申请费用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均可依照本管理办法提出专利资助申请。 第四条 申请资助须具备的条件: (一)已授权的国内专利; (二)已授权的国外专利; (三)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已进入国际阶段。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人可在获得专利授权或进入国际阶段后12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3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8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400元。 (三)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6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300元。 (四)向国外申请专利,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1、采取PCT方式申请的,进入国际阶段,每件专利申请资助5000元。进入国家阶段并授权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多少进行资助,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5000元; 2、直接申请国外专利的,按申请国家或地区多少进行资助,每件专利申请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5000元。 第六条 申报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下列材料: 1、郴州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3、直接申请国外专利的,提供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采取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的,提供国际受理单位出具的审查合格通知书复印件及国外申请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5、职务专利申请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专利申请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在本地的居住证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 (二)向国外申请专利已获得省知识产权局资助的;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资助的。 第八条 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和凭证。凡申请材料和凭证弄虚作假或相同项目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资助费用全额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将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郴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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